【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6
【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25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培忠李玉信贾元胜
【审理法官】薛培忠李玉信贾元胜
福田皮卡拓陆者【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绿城绿发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司斌
【当事人】绿城绿发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司斌
【当事人-个人】formulae司斌
【当事人-公司】绿城绿发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孟孟山东泰鲁律师事务所;杨某某山东万舜(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孟孟山东泰鲁律师事务所杨某某山东万舜(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孟孟杨某某
【代理律所】山东泰鲁律师事务所山东万舜(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天津一汽夏利1.0【原告】绿城绿发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
【被告】司斌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事故责任的划分;二、是否应追加绿云置业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事故发生时司斌驾驶的车辆存在速度较快问题,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并因此减轻了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的赔偿责任,实质上对责任已经作出了划分,故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的鉴定申请已没有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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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高速公路过路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事故责任的划分;二、是否应追加绿云置业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第一个焦点,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作为地下车库排水沟井盖的管理者,未尽到维修管理义务及安全警示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斌在事发时车速较快,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故减轻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的赔偿
责任,一审据此酌定其承担80%赔偿责任,即32931.20元,并无不当。至于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申请就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的车速进行鉴定,以明确责任划分问题,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事故发生时司斌驾驶的车辆存在速度较快问题,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并因此减轻了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的赔偿责任,实质上对责任已经作出了划分,故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的鉴定申请已没有必要,本院不予准许。关于第二个焦点,本案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而绿云置业公司并非涉案物业服务的提供方,且司斌并未向绿云置业公司主张权利,亦在一审中不同意追加其为第三人,故一审法院未追加绿云置业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告知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可就相关事宜另行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3元,由上诉人绿城绿发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9:05:34
【一审法院查明】青岛高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司斌系青州市绿城云和院小区业主,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系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2021年6月15日10时49分许,司斌驾驶其所有的鲁GD0××某某众泰新能源汽车载妻子及儿子进入小区地下车库过减速带时,因地下车库排水沟井盖弹起碰撞到汽车电瓶引发火灾,火灾造成鲁GD0××某某众泰新能源汽车烧损,过火面积约4㎡,无人员伤亡。该事故经青州市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实施扑救成功处置完毕,并于2021年6月23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10时49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车牌号为鲁GD0××某某众泰新能源汽车电瓶处,起火原因为鲁GD0××某某众泰新能源汽车与地下车库排水沟井盖碰撞引发火灾。经司斌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山东鲁伟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山东鲁伟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山鲁价评字[2021]Q1052号评估报告,结论为:鲁GD0××某某众泰新能源汽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8664元。司斌因车损评估支出评估费2500元。综上,司斌损失共计41164元。
众泰汽车标志【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
身、财产安全。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作为地下车库排水沟井盖的管理者,对排水沟井盖未尽到相应的管理维修义务,在排水沟井盖已经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未尽快维修固定,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提供的现场视频来看,司斌驾驶车辆进入地下车库行使速度较快,亦是导致排水沟井盖弹起的原因之一,司斌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一定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以承担80%赔偿责任为宜,即32931.20元。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申请追加山东绿云置业公司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司斌不认可且不同意追加。故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与绿云置业公司因本案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可另行处理,对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司斌经济损失32931.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司斌负担103元,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负担312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一、一审判决对于本次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不清,遗漏必要的当事人。一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追加山东绿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云置业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但一审法院以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准许,导致本案遗漏相关诉讼主体,责任划分错误。青州云和院小区是由绿云置业公司开发建设,本案中涉及的地下车库排水沟井盖、排水沟工程及盖板前的减速带均由绿云置业公司施工安装平铺,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人仅具有维护的义务。而本案涉及的车辆系因绿云置业公司施工基础不牢固,车辆通过时导致排水沟沿塌陷,引起排水沟井盖弹起碰撞到电瓶引发火灾,案涉车辆与井盖发生碰撞与绿云置业公司基础设施安置是否科学合规具有密切关系。因此绿云置业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二、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司斌车辆行驶速度过快所致,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责任划分错误。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地下车库入口处限速标志及司斌经过排水沟盖板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司斌在进入车库时,未按照指示标志要求进行降速,车辆经过减速带时行驶速度过快导致车辆弹起,撞击排水
沟盖板,致使排水沟盖板松动弹起,从而造成本次事故。司斌的过错明显,应当承担本次损害的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80%赔偿责任明显错误。 综上所述,绿城绿发青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绿城绿发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司斌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7民终25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城绿发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路2166号绿城云和院2号楼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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