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质彩成型内饰总成性能 WSS-M15P4-F
1、 范围
2、 应用
该规范原发放适用对象为塑料内饰件如门板、中央及顶臵控制台、四分之一面板、A-、 B-、C-、D-柱嵌条、硬质仪表板、仪表板零部件和装饰条。
2.1 适用范围
软仪表板、内饰软板及包层件(WSS-M15P45-B)、后臵物板(WSS-M15P6-D)、 方向盘
(WSS-98P12-A)、车顶内衬(WSS-M15P27-F)、铺有地毯的本体 (WSS-M8P16-A)、模压肘靠和头枕(WSS-M15P39-A)、贴花 (WSS-M15P34-C1/C2)、遮阳板(WSS-M98P3-B)、内饰涂装零部件 (WSS-M2P188-A1)、镀铬零部件(WSS-M1P83-C1/D2/D3)和内饰弹性体 (WSS-M9P8-B)的性能另有规定,未含在该规范中。
3、 要求
材料供应商及零件制造商必须符合福特公司生产用材料标准要求(WSS-M99P1111-A)。
该规范以原始材料为基础,但只要技术可行且符合福特材料工程部规定的所有材 料及PV测试要求,就应使用WSS-M99P42-A中规定的含有回收成分的材料(消 费后和/或工业后回收物以及再聚合回收材料)。出于经济/环境因素考虑,如符合 WSS-M99P1111-A中的规定,允许使用再研磨料。
普拉多4.0vx3.2 外观
3.2.1 用人工照明配
(福特内饰FLTM BI 109-01,目测)
颜、图案与表面处理应与已批准的设计中心标准样板一致或按照工程文 件上的规定。
3.2.2 光泽度
(FLTM BI 110-01)
按照工程文件上的规定。
3.3 环境测试
车上人员责任险试样制备
将所有零件,包括封装在环境(如扬声器、硬件、配线等)中的全部零部件,调整 好并固定在实际或典型的生产支座上。除非相关材料工程部门另有规定,否则该支 座不仅有安装点而且还具备限制移动边界条件。所用固定方法、附件及支承模型 (如有),应与生产提议的相同。
测量位置
∙ 沿零件外缘和内口每20厘米和20厘米标记之间最大位移点处,或按照PD工 程部的规定。
∙ 工程图纸上规定的“重要特性位置”。
测量技术
从两个方向记录每个测量点的移动:(1)从观测者的角度看,在x/y平面内,和(2) 从观测者的角度看,沿z维方向进入或穿过x/y平面。观测者应保持角度稳定,始 终从零件的正面观测。
测试步骤
在测试以前、测试过程中及之后目测评估零件。在生产支座或测试夹具上测试以 前及之后,在室温条件下测量零件,记录所有指定位置处的数据。此外,在进行 3.3.1“短期冷热循环”测试时,仅在每个冷热极端温度期间的最后半小时目测评 估零件并在重要特性位置进行测量。
将指定数目的总成臵于3.3.1和3.3.2所规定的每个测试循环中。
如事先经过相关材料工程部的同意,则可接受建立在所列测试条件基础之上的自 动可编程测试循环。温度升降速率为:1℃ - 5℃/分钟。在数据表上记录实际温度 升降速率。
3.3.1 短期热、潮湿及冷循环
3.3.1.1 在腰线上或腰线以上的平臵式或立式零件(如sail;A-、B-、C-、
D-柱;上四分之一面板;硬质仪表板和车窗装饰条):
∙ -30 +/- 2℃的条件下5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的条件下30分钟
∙ 100 +/- 2℃的条件下5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的条件下30分钟
∙ 50+/-2℃、相对湿度为95 +/-5 %的条件下2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的条件下30分钟
∙ -30 +/- 2℃的条件下5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的条件下30分钟
∙ 100 +/- 2℃的条件下5小时
3.3.1.2 腰线以下的平臵式或立式零件(如门板;下四分之一饰板;落地
及顶臵控制台以及手套箱盖):
∙ -30 +/- 2℃的条件下5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的条件下30分钟
∙ 90 +/- 2℃的条件下5小时
∙ 23+/-2℃、相对湿度为50 %的条件下30分钟
∙ 50+/-2℃、相对湿度为95 +/-5 %的条件下2小时
∙ 23+/-2℃、相对湿度为50 %的条件下30分钟
∙ -30 +/- 2℃的条件下5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的条件下奥德赛怎么样30分钟
∙ 90 +/- 2℃的条件下5小时
3.3.1.3 防擦板、车身挡板和其它非阳光照射地板高度零件:
∙ -30 +/- 2℃的条件下5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的条件下30分钟
∙ 80 +/- 2豪车相撞℃的条件下5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的条件下30分钟
∙ 50 +/- 2℃、相对湿度为95 +/-5 %的条件下2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的条件下30分钟
∙ -30 +/- 2℃的条件下5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的条件下30分钟
长春交警网上车管所∙ 80 +/- 2℃的条件下5小时
3.3.2 长期热曝露/阳光照射
3.3.2.1 所有硬质仪表板(带或不带整体式落地台):
按照IP-105进行阳光照射测试,表面温度为107℃,用加热灯,试验箱温度为90℃,时长:240小时。
3.3.2.2 在腰线上或腰线以上的平臵式或立式零件(如sail;A-、B-、C-、
D-柱;上四分之一面板;车窗装饰条):
∙ 100 +/- 2℃的条件下7天
3.3.2.3 腰线以下的平臵式或立式零件(如门板、下四分之一饰板、手套
箱盖、顶臵控制台以及与仪表板不成一体的独立落地控制台):
∙ 90 +/- 2℃的条件下7天
3.3.2.4 非阳光照射地板高度零件(如:防擦板和车身挡板):
∙ 80 +/- 2℃的条件下7天
要求:
在按照说明进行测试的过程中及之后,调整好的总成应始终未受到曝露循环的影响:
(1)在触觉方面/目测-无过粘、表面皮纹丢失或表面变(AATCC评估程序1, 最小4级)现象;无起皱、变形、起泡、翘曲、分层、发白、起雾、白化、沾 污、波纹或其它不良外观缺陷。
(2)在功能方面-无可能干涉正常功能操作的过度膨胀、收缩或翘曲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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