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韩金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2 
【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33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润成滕小松王海华 
【审理法官】皇冠报价罗润成滕小松王海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韩金山;廖高梅;廖东冬;张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当事人】比亚迪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韩金山廖高梅廖东冬张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韩金山廖高梅廖东冬张瑜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良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吕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良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吕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电动车挂牌
【代理律师】王良吕璇 
捷达2012款报价【代理律所】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韩金山;廖高梅;廖东冬;张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玛莎拉蒂gt论坛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对韩金山的车辆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鉴定费的认定是否正确?韩金山的车辆损失有鉴定意见予以认定,平安衡阳支公司虽主张鉴定损失过高应当核减金额,但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别克君越报价在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对韩金山的车辆损失、替代性交通工
具费用、鉴定费的认定是否正确?韩金山的车辆损失有鉴定意见予以认定,平安衡阳支公司虽主张鉴定损失过高应当核减金额,但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支持。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被侵权人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一审判决平安衡阳支公司进行赔偿并无不当,故该公司主张该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是为了查明事实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应由平安衡阳支公司承担。平安衡阳支公司关于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安衡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3:31: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16日13时00分,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北往南1705km+880m处,廖高梅驾驶湘DF××××小型轿车与韩乾驾驶蒙MF0××××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韩金山报警后交警在现场处理事故时,于2020年12月16日13时13分,张瑜驾驶湘D2××××小型轿车同向撞上韩乾停在事故现场的蒙MF0××××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二车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耒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廖高梅因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全部责任,韩乾无责;在第二次事故中,张瑜因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负全部责任,韩乾无责。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蒙MF0××××号小型普通客车被拖至衡阳市中意比亚迪4S店,人保衡阳分公司向该4S店预付了2000元修理费,由于各方对修理费的数额和分摊比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该车至今停在4S店未予修理。2021年7月7日,经湖南俊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蒙MF0××××号牌车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76775元,其中前面事故维修损失费为10386元,尾部事故维修损失费为66389元;车辆贬值损失为32000元,韩金山为此用去鉴定费8000元。韩乾驾驶的蒙MF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韩金山,该车由韩金山于2020年8月28日购买;廖高梅驾驶的湘D-F××××小型轿车为廖东冬所有,该车在平安衡阳支公司投
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张瑜驾驶的湘D-2××××小型轿车在人保衡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