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俊峰、马俊杰与黄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8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进口奔驰c
【审理法官】朱月娥朱佩岳玥 
【审理法官】汽车音响解码朱月娥朱佩岳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陆俊峰;马俊杰;黄跃 
【当事人】陆俊峰马俊杰黄跃 
【当事人-个人】陆俊峰马俊杰黄跃 
【代理律师/律所】张建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张琳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建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张琳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建伟张琳 
【代理律所】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  途锐怎么样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陆俊峰;马俊杰 
【被告】黄跃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黄跃称2018年9月7日及9月13日向陆俊峰转账的149万元是向陆俊峰支付购车款,但从双方交易经过来看,存在多处不符合常理之处:其一,从双方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内容来看,合同约定购买不同品牌、型号的车辆,价格却均为187500元,且约定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二手奔驰g500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与对方非朋友关系,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除“双方当事人系朋友关系"以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除本案所涉150万元借款外,黄跃向陆俊峰转账情况如下:2018年9月7日转账49万元,9月13日转账100万元。陆俊峰向黄跃转账情况如下:2018年10月30日转账60万元,11月2日转账11.8万元,11月5日转账28.2万元,合计100万元。此外,马俊杰于2018年12月27日向黄跃转账20万元。    还查明,2018年9月7日,陆俊峰代表上海尊鼎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甲方)、黄跃代表昆山
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车辆购销合同两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宝马迷你及英菲尼迪车辆共8台并附每台车辆的车架号,八台车辆价格均为187500元,两份合同约定购车总价分别为562500元(含定金187500元)、937500元(含定金312500元),合计150万元。两份合同均约定甲方承诺于2018年10月25日之前交车。当日,陆俊峰还向黄跃出具一份转租协议,内容为:“现本人陆俊峰因借款黄跃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定于2018年10月25日之前归还,如到期无法归还,则双方协议:陆俊峰租赁的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2852号店铺无偿转租于黄跃。"2018年9月13日,陆俊峰向黄跃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本人陆俊峰(身份证:)向黄跃借款人民币现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陆俊峰以八台迷你、二台英菲作为抵押物,并定于2018年9月25日归还,如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则所抵押车辆由黄跃全权处置。"    二审庭审中,黄跃陈述,其于2018年9月7日向陆俊峰转账的49万元是购车定金,9月13日向陆俊峰转账的100万元是购车尾款,因陆俊峰未能按照约定向其交付车辆,所以将149万元购车款转为借款,陆俊峰向其出具200万元借条,多出的51万是陆俊峰未能向其交车的补偿;因为陆俊峰收到尾款后不能交付车辆所以在合同中增加一条“甲方承诺于2018年10月25日之前交车"的约定;转租协议是因为其与陆俊峰不熟,陆俊峰写给自己作为担保的;陆俊峰向其转账100万元及马俊杰向其转账20万元均为偿还该笔149万
元借款。    陆俊峰陈述,149万元是其向黄跃借款,签订车辆购销合同和转租协议都是为借款作担保,本案150万元借款是因为黄跃想骗马俊杰担保,所以再借给其150万元并且打到马俊杰账户。其与马俊杰向黄跃偿还的120万元是偿还本案借款,并非偿还149万元借款,因为149万元借款已经用车辆及场地租赁方式抵偿了,黄跃从2018年9月7日开始每天派人到其商铺看管,其每天要付看管人员每人1000元,其被看管了一两个月,从9月13日开始,黄跃陆续拖走其约20台车,共计价值600万元左右,因为借款是,其在向黄跃借第一笔49万元时就打了一张220万元的借条,借第二笔100万元时又打了一张200万元借条,此后还被逼迫打过两三张借条。    陆俊峰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供了2018年9月13日通过向黄跃转账3000元、2000元的记录及其与马俊杰和黄跃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其向黄跃支付当日看管人员费用以及被黄跃“套路"和逼债情况。黄跃质证意见为,陆俊峰向其转账5000元是陆俊峰与其兑换现金,聊天记录不能证明陆俊峰的证明目的,反而能证明是陆俊峰和马俊杰骗取自己信任获得借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跃称2018年9月7日及9月13日向陆俊峰转账的149万元是向陆俊峰支付购车款,但从双方交易经过来看,存在多处不符合常理之处:其一,从双方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内容来看,合同约定购买不同品牌、型号的车辆,价格却均为1875
00元,且约定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此外,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具体交付的车辆,合同中却注明了每台车辆的车架号。其二、2018年9月7日黄跃向陆俊峰支付定金49万元时,陆俊峰向黄跃出具了一份转租协议,其中提到出具该协议的原因是陆俊峰向黄跃借款200万元,黄跃陈述在9月13日其向陆俊峰支付尾款100万元后,因陆俊峰当日无法向其交付车辆,双方才约定将购车款加上51万元补偿款转化为借款,故按照黄跃陈述,在9月7日其向陆俊峰支付定金时尚不存在陆俊峰无法交付车辆的情况,但为何陆俊峰在当日向黄跃出具的转租协议中已经约定借款200万元,黄跃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三、黄跃在解释为何陆俊峰于2018年9月13日向其出具200万元借条时称,因为陆俊峰当日未能按照约定向其交付车辆,所以将149万元购车款转为借款,并增加了51万元补偿金,但是从合同约定来看,双方约定的交车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黄跃对此辩解合同中约定的交车时间条款是在9月13日陆俊峰不能交车后添加的。但按其所述,当日其在陆俊峰无法交车的情况下已经同意将购车款转化为借款,此时还重新约定交车时间明显相互矛盾。因此,陆俊峰称149万元为借款,车辆购销合同及转租协议均系对借款担保的陈述更符合逻辑,本院对黄跃称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
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于黄跃在向陆俊峰出借149万元借款的过程中未采取正常民间借贷交易方式,而是与陆俊峰签订车辆购销合同、转租协议,并要求陆俊峰出具200万元借条,涉嫌通过“套路"手段虚增债务的违法行为,且对于黄跃是否存在陆俊峰所陈述的暴力讨债及以陆俊峰车辆抵债的事实,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甄别,如经公安机关侦查,黄跃不涉嫌刑事犯罪,其可重新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因二审出现新情况,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crv脚垫【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826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黄跃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被上诉人黄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上诉人陆俊峰、马俊杰。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01:26: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系朋友关系,陆俊峰称资金周转困难于2
018年10月30日向黄跃借款15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5%,并由陆俊峰书写了借条进行确认。马俊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黄跃所借款均通过银行转账给陆俊峰指定的银行账户即马俊杰的银行卡上。同时,陆俊峰还提供宝马mini、英菲尼迪等共计13辆车进行借款担保,但未办理担保抵押登记手续。后马俊杰将所抵押担保的车辆全部卖了,所借款也未能归还。借款到期后,经黄跃多次索要未果,黄跃于2019年6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俊峰、马俊杰归还借款1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本息付清时为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陆俊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跃借款150万元,并由陆俊峰书写了借条,马俊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同时又有黄跃转款的银行转账记录,马俊杰在审理中对借款的真实性及其担保的事实均表示认可,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陆俊峰、马俊杰对黄跃的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陆俊峰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跃要求陆俊峰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黄跃要求陆俊峰承担归还借款的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陆俊峰在借条上未写明约定利息,但双方口头承诺月息为5%。同时,马俊杰在陆俊峰借款、书写借条时均在场。一审审理中,马俊杰证实陆俊峰借款时约定了利息,同时,马俊杰对黄跃宝马迷你二手车
陈述的陆俊峰向马俊杰融资借款时月息是1.5%,黄跃与陆俊峰在借款时约定的月息是5%的内容,经质证黄跃陈述是属实的。月息1.5%是马俊杰公司与陆俊峰公司之间合作约定的。据此,依据黄跃的举证、陈述,马俊杰答辩和质证,陆俊峰所借款项存在利息的明确约定,但月利率5%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以月利率2%计算支付。    关于黄跃要求马俊杰对陆俊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马俊杰作为陆俊峰向黄跃借款的担保人,并在陆俊峰书写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进行签名确认。同时,马俊杰对借款本息担保的事实均表示认可。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马俊杰对陆俊峰的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黄跃的该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马俊杰提出的黄跃涉案借款150万元,已经归还120万元,尚欠30万元没有归还,不同意归还黄跃主张的借款。一审法院认为,陆俊峰于2018年10月30日向黄跃借款150万元,但同日就归还黄跃60万元,截止到2018年11月份,陆俊峰陆续归还黄跃借款100万元。同时,马俊杰又根据陆俊峰的要求于2018年12月27日转账给黄跃20万元,该两笔合计120万元。黄跃认为并不是归还150万元借款,而是归还陆俊峰于2018年9月13日所借的200万元借款,黄跃同时提供陆俊峰的借条进行印证,并抗辩,陆俊峰于2018年10月30日刚借150万元,借期三个月,当天就归还60万元,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现
黄跃认可已归还的120万元是归还陆俊峰2018年9月13日所借200万元的借款符合常理。马俊杰提出的就是归还涉案借款150万元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黄跃提供了陆俊峰2018年9月13日借条的银行转款记录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在陆俊峰没有约定是归还哪一笔款项的情况下,根据交易习惯,陆俊峰归还的120万元借款应当归还先期借的200万元借款,而后期借的150万元因借期三个月,借款期限未到,借款人提起还款,也要征得出借人的同意,现黄跃不同意,不认可是归还后借的款项,故后借的借款未能归还。陆俊峰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黄跃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黄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陆俊峰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黄跃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1月1日起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二、马俊杰对陆俊峰的上述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陆俊峰、马俊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