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了共同开发市场,乙方自愿为甲方销售汽车产品并提高汽车产品在乙方所在地的市场占有率,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协议。
一、合作方式
1、乙方作为甲方在                    (地区)的汽车销售网点,乙方提供人员、场地销售甲方商品汽车,原则上不再经销其他单位的同类汽车。
2、在协议期内,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汽车,在乙方没有付清全车款且未销售之前,所有权属于甲方,合格证由甲方保管。
3、乙方支付          万元保证金,铺放          辆长城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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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之前交清),取得销售资格,保证金专用款不得冲抵车款,并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4、乙方意向客户已谈好价格的需到甲方提车,由乙方带客户到甲方提车,甲方按市场价4.5%给乙方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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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电话推荐乙方区域意向客户到甲方成交的客户,按          元/台给予乙方补助。
二、双方的权力及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车辆是生产企业标准。
2、甲方有权定期、不定期派人对乙方的商品车及存放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车辆数目不符,则视为车辆已销售,乙方立即对销售车辆进行结算。
3、甲方有权针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取消乙方销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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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有权针对所存在乙方的商品车进行任意调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时,不得将商品车存放到乙方各网点,及其它非甲方制定的场地,如任意移动商品车到异地即视同销售。
5、乙方应按甲方规定调拨价于甲方结算,结算后方能领取合格证。
长城汽车6、乙方保证甲方所投放车辆的安全及日常维护,若发生碰、缺、盗、被骗等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按合同价立即与甲方结算。
7、乙方在甲方调车,调车的费用乙方承担。
8、乙方在甲方调车后,车辆存放1个月后未销售,其调回的返回运费由乙方负责。如乙方需要继续销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通知甲方,并需明确最终销售日期。如存放期未到1个月要求调回,则调回的运费由甲方负责。
9、乙方应保证甲方所投放车辆不得超出45天库存期限,未能如期实现销售需调回的,其运费由乙方承担,否则逾期将视其为售出(车辆调回许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即可)。
10、乙方承诺在协议期内销售甲方          辆车辆。
11、乙方有义务在所在区内积极开拓市场,配合甲方的市场调研工作,提供有关市场信息、产品改进意见及终端用户档案(生产企业认可的)等情况和资料。
12、乙方需要定购的特殊车辆,必须预先交付预付款(车款总额的20%),在车辆到达甲
方之后,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车,逾期则预付款不退还乙方。如果此类车辆未能按期实现销售,乙方必须按时付清全部车款。
1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甲方存放在乙方的销售车辆作为抵押或质押物使用。
14、乙方应保证甲方投放的商品车严格按照商品车的仓储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所使用库房、场地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条件,要有安全通道和防火设施。如因设施设备不完善致使车辆出现损坏、丢失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15、乙方必须设有专人定时进行正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商品车的完好,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处理和汇报。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对造成损失的商品车辆由乙方一次性买断,按照规定价格与甲方结算。
16、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放商品车完好率为100%,确保随时可以发车。严禁以任何理由私拆商品车零部件,严禁乙方随意动用商品车,违者将按一次性买断处理。
17、超期车管理:乙方经营甲方产品,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减少新库存的发生。乙方必须保证库存产品的状态完好,并在甲方商务政策规定的期限内销售完毕,否则乙方承担由
此产生的全部降价损失;乙方应积极预防与处理超期车辆,当乙方经营甲方产品的实物库存中,其超期滞销车辆由库存量,甲方有权暂时停止供应超期品种的产品,该行为对乙方的销量目标的考核不产生任何的影响。
18、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款于甲方业务人员,若出现纠纷或损失由乙方负责。
19、甲方就销售的产品价格均以书面下发至乙方,凡无书面规定或各级业务人员口头承诺的价格均无效。
苏州限行信息20、甲方按照长城公司下发的促销政策下发给乙方,乙方必须按照长城公司下发的促销政策执行;若是由乙方在执行长城公司的促销政策不到位而导致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涉及到的直接从乙方的保证金里扣除,乙方要及时补交保证金所欠余款。
21、从双方签订协议之日,甲方每月下达给乙方月销售任务为5台长城汽车(不分车型),年终按超额给予150元/台的超额奖励。
22、乙方在改区域市场做到销售量在400台时可以申请在该地区地区做长城汽车全系的售
后服务。
23、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后,甲方不得在乙方所在的行政管辖区内开设第二家长城汽车销售店。
2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门头形象及促销物料,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要求完成门头形象制作,乙方如30日内未按照甲方要求制作门头形象,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理权。
三、结算方式
1、乙方在商品车体现销售当日(24小时)内应立即通知甲方,按双方商议价格进行结算,车款48小时内到达甲方开户银行确认后,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户档案,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未提供用户档案不予开票)。
2、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展场、展厅费用及日常保养维护费。
3、甲方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开票面额为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下浮4.5%点后的金额。
四、交车
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每次凭乙方提供的正式介绍信、提车人身份证到甲方办理提车手续,甲方按乙方所要求的车型提供相应车型。
2、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乙方应严格按照商品车验收,并填写验车单。
3、乙方所提车辆,到达乙方展场,产生的运输、牌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      奔腾b50发动机            起至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