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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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郑州威佳4s店
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道友,*,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吴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睿公司)与被告李道友、吴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凝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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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道友、吴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凝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道友偿还原告代偿款52421.37元;2.判令被告李道友向原告支付利息17701.62元(自垫付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以52421.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3.判令被告吴平对被告李道友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李道友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NBMDBAH1GR808310)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李道友为取得车架号LNBMDBAH1GR808310的汽车的所有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艮山支行)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李道友为顺利办理上述业务,与凝睿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共同签订了相关合同。合同约定,由凝睿公司为李道友向银行申请办理上述业务,并由凝睿公司为李道友按约还款向银行提供相关担保。吴平为上述债务的共同偿债人。另合同约定如有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履约过程中,因李道友违约,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宣告李道友的透支资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凝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李道友的相关债务。凝睿公司代李道友向工行杭州艮山支行清偿了56421.37元的债务。因李道友名下车辆进行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
定,凝睿公司代偿后取得了对李道友车辆享有的受偿权。
李道友、吴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道友为偿还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租金(即融资款),向工行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2017年5月24日,凝睿公司与李道友、吴平、江苏瑞之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李道友向工行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凝睿公司为李道友按约还款向工行艮山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凝睿公司收取李道友担保服务费8006元。根据合同约定如李道友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凝睿公司代偿的,李道友应立即向凝睿公司偿还代偿款,并自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吴平在配偶/共同偿债人处签名捺印。
2017年5月24日,李道友与工行艮山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由李道友向工行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90000元,以清偿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租金(融资款),透支资金李道友分36期(一月为一期)偿还,凝睿公司按约定为李道友的该笔透支资金债务提供保证。后在履约过程中,李道友违反相关约定,工行艮
山支行于2018年9月7日宣告李道友的透支资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凝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李道友的全部债务。凝睿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11月14日代李道友分别清偿透支资金11457.27元、44964.1元,合计56421.37元。2019年10月16日仅李道友偿还了4000元。现凝睿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道友偿还代偿的52421.37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2017年6月8日,该车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工行艮山支行。
国机智骏gc2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为3.85%。
本院认为,1、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
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凝睿公司已代李道友向银行清偿了债务,凝睿公司可在代偿范围内向李道友追偿。凝睿公司共向工行艮山支行代偿56421.37元,但凝睿公司作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李道友收取担保服务费8006元的依据不足,故应在凝睿公司主张第一笔垫付款中予以扣减,李道友已偿还的4000元,亦应予以扣除,故李道友应返还凝睿公司44415.37元。凝睿公司主张的代偿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自2018年6月25日起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李某作为共同偿债人在《履约担保服务合同》中签名,故应对李道友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晋中交警支队违章查询
2、根据《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同一债权即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已实际代李道友向工行艮山支行偿还到期贷款,有权行使工行艮山支行对李道友享有的担保物权,故原告要求对登记在李道友名下的车架号为LNBMDBAH1GR808310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贷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道友、吴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4415.37元及利息损失(以3451.2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40964.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均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415.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李道友名下的车辆(车架号为LNBMDBAH1GR808310)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汽车之家二手车怎么样三、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元,减半后收取776.5元(李道友代为交纳712.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1.5元,被告李道友、吴平负担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