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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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82号1幢。
法定代表人:林杰,董事长。
杭州汽车报价>昌河福瑞达论坛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靖华、林亮,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神骜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GKE0X4,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B座10楼B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治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光,*,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与被告四川神骜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骜公司)、杨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吉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靖华、林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骜公司、杨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神骜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1192883.87元,并支付利息308008.67元(其中9413838.27元自2021年4月29日起,1779045.6元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6日);2.神骜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150089.25元;3.杨光对神骜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公告费及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5日,原告和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借款给神骜公司,用于偿还神骜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借款最高限额为11207307元,杨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协议同时约定,神骜公司的全部还款计划每三个自然月为一期、分期偿还,原告可按照神骜公司尚未还清的借款总金额的10%追究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
形式,于2021年4月29日向神骜公司出借9413838.27元,于2021年5月6日向神骜公司出借1779045.6元,实际借款金额合计11192883.8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始终未归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二被告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神骜公司、杨光未作答辩。 北京奔驰e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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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限号2023年最新限号
2021年4月,吉利公司(甲方)与神骜公司(乙方)、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丙方)签订《代为清偿银行贷款协议》,协议载明:乙方、丙方签订了《四川天府银行法人客户购车担保借款合同》,明确了乙方作为借款方、丙方作为贷款方,且贷款已实际支用,形成了借贷关系事实,同时该贷款根据乙方与第三方另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已由第三方提供了汽车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为保证其中191台抵押车辆正常运营,甲方同意代替乙方偿还以上贷款中部分贷款本息,并解除对应车辆的抵押登记;截至2021年4月16日,该191台抵押车辆所对应的部分贷款剩余本金共10974096元,具体利息金额以扣款当日丙方系统结算为准;甲方同意代乙方向丙方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与乙方
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约定,甲方与乙方借款合同或其他合作的实际履行情况不应影响甲方、乙方、丙方对本协议的履行等。
2021年4月25日,吉利公司(乙方)与神骜公司(甲方)、杨光(丙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载明: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汽车采购框架协议》、各《补充协议》相关约定,由于甲方尚未按该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其中191台车辆的购车款。截止目前,该191台车辆甲方仍欠银行57456元/台贷款本金以及(2021年第一季度)的1221元/台季度利息,合计欠款11207307元。经甲、乙、丙三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借款给甲方用于偿还甲方在银行的上述191台车辆的贷款,进行车辆解押办理、丙方愿意作为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人为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向乙方提供还款保证;乙方同意借款给甲方的最高限额为11207307元给甲方,用于甲方向银行进行偿还本协议所指定的191台车辆贷款本息,甲、乙双方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向乙方支付利息。乙方借给甲方的贷款最终还款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届时甲方向乙方还清所借款项。若乙方在最终还款日期仍未还清上述借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提起诉讼,并可按照甲方尚未还清的借款总金额的10%追究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甲方同意由乙方将上述借款以分批代偿方式,直接用于偿还甲方在银行关于本协议指定的191台车辆贷款及利息。乙方
将该笔款项代甲方偿还给银行之时,即视为甲乙双方借款关系成立;为了确保甲方在借款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丙方自愿对上述乙方借给甲方的最高限额11207307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债务期限届满后的2年。若乙方依法要求甲方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乙方通知甲方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乙方通知甲方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2年;甲方本协议的全部贷款计划将按照(1年期LPR)等额本息方式分期向乙方进行偿还,每三个自然月为一期,所有款项最终还款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届时甲方向乙方还清所借款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