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温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合同(范本)
编号:
甲方:
乙方:
王宝强遇车祸身亡根据温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编号:Z-GB201011120018),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2、“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3、“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4、“招标文件”是指《2011年温州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项目文件》(Z汽车暖气-GB201011120018)。
第二条 服务范围
对甲方车辆的维修包括整车修理、维护,总成修理、小修及专项修理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维修工时费优惠率、材料费管理优惠率、质量保证、特服务及其它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监督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
注册资金 | 24东风股份有限公司小时 | |||||||||
经济性质 | 职工总数 | |||||||||
固定资产 | 法拉利f360厂房、场地总面积 | |||||||||
维修工时费优惠率 | 质量保鞍山交通违章查询 证里程 或时间 | 整车大修 | ||||||||
总成修理 | ||||||||||
二级维护 | ||||||||||
维修材料管理费优惠率 | 一级维护、小修 | |||||||||
专项修理 | ||||||||||
提供 的特 服 务 | (1) 每月不定期的对送修单位进行免费检查活动(如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 空调、机油油位、电瓶液、轮胎损耗等)。 (2)为送修单位车辆提供保险、续保、理赔、年检等。 (3)免费为送修单位提供咨询讲座和技术咨询服务。 (4)免费为送修单位进行上门提车、送车等提供方便的服务。 (5)对送修单位车辆一律严格实行班组自检、车间检验、厂级检验的三级检验制度。 (6)提供免费洗车服务。 (7)设立24小时热线,并能为甲方提供紧急救援抢修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在市区1小时内到达救援抢修现场,郊区2小时内到达救援抢修现场。 | 杭州汽车报价|||||||||
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情况 | 是否与行业管理部门联网 | |||||||||
主修车型 | ||||||||||
特约维修 | ||||||||||
第四条 送修手续
1、甲方送修车辆时必须填写“温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码、VIN码/车架号,并经送修单位领导审核和加盖送修单位公章,同时需将行驶证提交给乙方。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标准在送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和维修材料费用。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本合同规定优惠比例收取。维修金额1000元及以上的,提供报价,送修单位委托第三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核价确定,并以第三方核定价格做为维修费用。
3、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4、乙方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
5、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则视为甲方不同意。
6、送修单一式两份,需由甲方、乙方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7、乙方保证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本企业“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季度统计报表” 上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抄送温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报表的电子文本同时上传温州市政府采购网专设栏目。
第五条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其中二级维护、总成大修和整车大修车辆竣工后,按照国家、行业规定标准进行竣工质量检测,如企业不具备竣工检测能力,其竣工检测由乙方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竣工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或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甲方应立即在送修单和“工时材料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
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3、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并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
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送修单、结算单各一联和维修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甲方。
5、 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工时材料结算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工时材料结算单”中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2011年 月 日起至2012年 月 日止。如采购机构认为必要,可适当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七条 服务要求
1、应保证甲方获得优质服务的权利,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 并在相关部门额定的工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2、设立24小时热线,并能为甲方提供紧急救援抢修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在市区1小时内到达救援抢修现场,郊区2小时内到达救援抢修现场。
3、应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4、对甲方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专车专档,开展跟踪服务。并为甲方定期保养的车辆办理优惠保养。
5、为甲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甲方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第八条 费用的结算
甲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一次。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单
据:
(1)维修专用发票。
(2)定点维修供应商应在发票或另附纸上说明优惠金额和幅度,同时提供保险机构核价结果,以便监督检查
(3)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第九条 维修质量责任
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国家交通部、浙江省、温州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因维修质量缺陷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责任。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2、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单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完
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贰万元。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和甲方可考虑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投诉监管制度
为了保障甲方和乙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投诉经有关部门核查,如情况属实将记录在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并可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1、 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1次;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维修的;
3、 乙方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要求,乱收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提高工时标准的;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维修的;
5、 乙方以旧件换取甲方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6、 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出现,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1) 甲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并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它要求。
(2) 甲方没有按约定时间结算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并由乙方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所有招标文件(采购编号:Z-GB201011120018)、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温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温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协议、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一致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
4、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5、 本合同签定后所发生维修方面的合同纠纷,由甲方与乙方进行处理。
6、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受委托人(签字): 或受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