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宋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花冠车友会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辽05民终16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颖解芳刘杰 
【审理法官】李颖解芳刘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宋永波;吴晓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宋永波吴晓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宋永波吴晓光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兴辽宁盛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兴辽宁盛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兴 
【代理律所】辽宁盛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营口市交通违章查询
大众新朗逸1.4t【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被告】宋永波;吴晓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人保康平支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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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保康平支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宋永波已向维修单位支付全部修车款,维修单位为其出具了收据。人保康平支公司在未与相关当事人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向维修单位转款,维修单位及各方当事人对此均不认可。人保康平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转
款已用于实际维修案涉车辆,也无法证明维修单位已将该款转付给宋永波或吴晓光,故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无法认定其已完成赔付义务,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9:49: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4日中午,宋永波雇佣的司机驾驶辽E×××××号(该车所有权人为宋永波)大众新捷达牌出租车与吴晓光驾驶的辽E×××××号(该车所有权人为吴晓光)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此事故系吴晓光违规操作所致,吴晓光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未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山大队处理。2019年10月4日,宋永波将辽E×××××号车送至辽宁惠华集团本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受损部位进行修理。辽宁惠华集团本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辽E×××××于2019
年10月4日下午14:00左右进店事故维修,由于10月1日放假休息,车辆较多,该车于10月13日进入维修车间开始维修,车辆前机盖双层变形量较大,建议更换。2019年10月25日14点51分维修完工离店。2019年10月25日,辽宁惠华集团本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宋永波开具增值税发票,费用数额为6230元。辽E×××××号车系营运车辆,该车辆挂靠在辽宁溪源实业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宋永波。    吴晓光为辽E×××××号小型客车在人保康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吴晓光为辽E×××××号小型客车在人保本溪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庭审中,宋永波将大众新捷达的前机盖拿到法庭,人保本溪分公司不同意更换前机盖,执意更换前机盖,陈述惠华公司只能更换,不能维修,后修理厂将前机盖更换。经过询问,前机盖可以在其他维修厂维修。庭审中,电话询问辽宁惠华集团本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的维修及更换需要7-10天的时间,其他维修厂维修及更换的时间比辽宁惠华集团本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快。人保本溪分公司给辽E×××××号车定损价格为3800元,此价格不包括更换前机盖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不足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宋永波的损害后果系因吴晓光驾驶辽E×××××号机动车所致,故吴晓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规定,关于宋永波主张的车辆维修费,人保本溪分公司辩称,对维修项目中前舱盖更换有异议,正常更换根据理赔保险定损实物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才能更换:1、达到60%以上变形;2、达到部分缺失无法使用;3、变形比较严重或褶皱,修复后会开裂。公司在定损的时候针对机器盖的修复钣金和喷漆定损600元,因此该项目更换的工时费不应当全部承担。本案中,关于是否更换前机盖问题,与保险公司没有协商一致,最终宋永波更换了前机盖,也因此扩大了停运损失。因为宋永波提供了发费、长城全新插混suv官图发布
照片和维修明细清单予以佐证,予以确认,修理费为6230元。宋永波主张车辆停运13天,每天按照230元标准计算。辽宁惠华集团本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说明,2019年10月4日进店事故维修,由于10月1日放假休息,车辆较多,该车于10月13日进入维修车间开始维修,车辆前机盖双层变形量较大,建议更换。2019年10月25日14点51分维修完工离店。吴晓光辩称宋永波的营运损失价格过高,修车时间过长,不同意给付。宋永波的车辆是大众新捷达轿车,2014年开始陆续投放市场,市场占有率较高,本溪的出租车也有一部分是大众新捷达。宋永波主张的停运期间,因其未能提供合理、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从车辆损失情况、零部件更换、维修项目和市场调查,酌定维修时间为8天,停运损失每天为230元,停运损失费数额应为1840元。关于人保康平支公司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人保康平支公司辩称已经将2000元给付辽宁惠华集团本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但是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的2000元与本案有关,故不予采信。人保康平支公司作为承保辽E×××××号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修车费2000元。关于人保本溪分公司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因停运损失费系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故人保本溪市分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人保本溪分公司作为承保辽E×××××号车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宋永波修车费4230元(62
30元-2000元)。关于吴晓光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吴晓光作为辽E×××××号车的所有权人及侵权人,应赔偿宋永波停运损失费18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宋永波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宋永波车辆维修费4230元;三、吴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宋永波停运损失费1840元;四、驳回宋永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晓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