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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思皓qx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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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州市龙湾永中赵平汽车租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城北下六宅路23弄7号。
责任人:赵平。
委托代理人:潘新思,温州市龙湾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41Y,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灵峰北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悦。
委托代理人:陈晓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改车>苏c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安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温州市龙湾永中赵平汽车租赁店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该款安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
福特翼博二、若安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未到期视为到期,温州市龙湾永中赵平汽车租赁店有权就10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及以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
案件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安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海云
二O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卫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