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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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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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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瑞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高新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夏湘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东湘,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瑞安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7U,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徐露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汽车黑匣子
湖南汽车报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切诺基论坛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瑞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瑞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瑞安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瑞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瑞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东湘、被上诉人瑞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赵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瑞安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9年以来并无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1.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常康巍在2021年3月19日向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发送的《产品购销合同(湖南瑞杰202103)》,合同卖方明确是南京欧特茗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特茗公司),虽然双方并未最终签订合同,但双方已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故上诉人与欧特茗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2.根据欧特茗公司向上诉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亦能证明案涉货物的销售方是欧特茗公司。被上诉人提供的《代收款证明》
,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3.案涉订单和对账单均是通过邮件发送至欧特茗公司的邮箱,故上诉人有理由相信交易的相对方为欧特茗公司。4.上诉人在2021年4月为被上诉人办理承兑汇票贴现时,与欧特茗公司财务人员核对,抵扣欧特茗公司货款305951.21元,未计入已支付的货款,应从欠付的货款中核减。
瑞安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瑞杰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瑞安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令瑞杰公司:1.立即支付货款1,195,605.22元及利息10,451.66元;2.支付运费29,760元及利息879.2元(以29,76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3.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2018年1月1日,瑞安公司(甲方)与瑞杰公司(乙方)签订《经销合同书》两份,第一份合同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第二份合同期限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同均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瑞安集团全系列产品在柳汽项目上及湖南区域传统市场独家授权经销商(第二份合同为市场授
权经销商),特许经营产品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养护产品、湖南区域(主机厂除外)TOPEND及WEPP养护产品。乙方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产品订单》上报,以便甲方安排生产和供货,2个工作日内将货品发出(节假日顺延),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客户每店每次发货数量少于3件,则承担80元/次;结算周期(三个月)遇特殊情况可顺延5天;每月10日前对上月发货数量进行对账,根据双方确认后的对账数据,由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全部赔偿。赔偿金逾期不付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以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红岩金刚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月13日,瑞杰公司通过与收件人为otm×××@ruianholding.com就涉案货款进行对账,经对账确认2021年6月货款184,646.64元(2021年7月5日对账确认);7月货款85,723.44元(2021年8月5日对账确认);8月货款93,437.04元(2021年9月6日对账确认);9月货款182,718.12元(2021年10月11日对账确认);10月货款77,118.24元(2021年11月10日对账确认);11月货款176,305.2元(2021年12月21日对账确认);12月货款170,829.12元(2022年1月13日对账确认),发票未开。其中,2021年10月11日对账邮件中,被告发送的邮件内容首部载明“尊敬的瑞安领导”;2021年12月21日、2022年1月13日对账邮件首部内容为皆为“瑞安”。
2021年12月14日,瑞杰公司工作人员(名“无与伦比”)将奇瑞新能源产品报价单发给瑞安公司工作人员王清,该标价单上有瑞安公司及瑞杰公司的名称,瑞杰公司盖章确认。2021年12月17日,王清将奇瑞新能源4款产品的报价发给瑞杰公司工作人员(无与伦比),王:周总,报价单4款产品都齐全了,刹车的价格也调整了,没问题的话,麻烦直接打印我发的报价单,在你签字的地方盖章就好了……不能接受的可能只有麻烦你们另外采购了,无与伦比:好的。该四款产品报价清单中瑞杰公司盖章确认,落款处有瑞安公司的名称,该报价中载明奇瑞自喷型雾化消毒剂7.54元/瓶,自喷型空调清洁剂11.15元/瓶,刹车保养套餐16.54元/套,水箱清洗剂+水箱保护剂18.84元/套。经计算,奇瑞新能源产品2021年11月货款为107,756.16元,12月货款为152,077.28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瑞安公司提供欧特茗公司出具的代收款证明一份,载明:瑞安公司与瑞杰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瑞杰公司根据客户需要通过邮件向瑞安公司发送订单,瑞安公司负责生产和供货,因瑞安公司原因,由关联公司欧特茗公司从2019年6月起向瑞杰公司开具供货发票,瑞杰公司将货款直接支付至欧特茗公司账户。
瑞安公司陈述从2019年6月开始由欧特茗公司开票,从2019年9月开始收款。从2019年6月
至2021年12月瑞杰公司应付款总额4,559,912.99元,瑞杰公司已付款3,364,307.77元,未付款1,195,605.22元。已开票金额为4,129,250.43元,未开票金额为430,662.56元(包含2021年12月货款170,829.12元,以及奇瑞新能源的两次供货共计259,833.44元)。瑞杰公司陈述瑞杰公司方欠的是欧特茗公司货款,瑞杰公司对与欧特茗公司2021年12月之前对账确认的已开票的金额予以认可,2021年12月对账的未开具发票,奇瑞新能源项目至今未开票,未开票金额430,662.56元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