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boxster改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罚金与的折抵
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s600 amg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5执9416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地址广州市海珠海区土华崇善大街25号。
  负责人梁浩维。
  被告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非法占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7月8日就被告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刑事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79988元,上缴国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发出财产情况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上述协助调查部门和单位的财产查询反馈结果显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
作社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此,依照《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终结本次执行。
审判长 邝毅恒现代瑞纳汽车怎么样
审判员 陈心萍
审判员 徐 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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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28日,因土华八社、杨海均、陈民福、罗平生非法转让土华华洲
路187号东面地块约0.06亩,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作出穗国土规划海罚[2018]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一、杨海均、陈民福、罗平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清空财物;三、没收土华八社违法所得7.2万元,并对土华八社处以违法所得15%的,金额1.08万元,共计金额为人民币8.28万元。限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单位办理缴交手续。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总额3%的滞纳金。其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三、土华八社缴交和违法所得82800元及滞纳金82800元。"该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粤7101行审41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穗国土规划海罚[2018]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政处罚。该裁定书已于2019年8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已更名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16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上述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海均、陈民福、罗平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土华八社违法所得及并处8.28万元,滞纳金8.28万元,共计金额为
人民币16.56万元。本院以(2020)粤0105执1060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涉案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5日扣划土华八社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1970600100000XXXX账户存款465152元【上述款项为(2020)粤0105执1059、1060、1061号案被执行人土华八社应缴纳的和滞纳金及相应案件执行费,其中本案中应缴纳的和滞纳金为165600元】。
  异议人土华八社遂提出本案之异议。
  再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8]204号起诉书、穗海检诉刑追诉[2018]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土华八社、梁重光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8)粤0105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土华八社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行政处罚缴纳的可以折抵相应罚金);梁重光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以土华八社名义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79988元,上缴国库;等。判后,梁重光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粤01刑终4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7月8日就
土华八社刑事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移送立案执行,要求土华八社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79988元,上缴国库。本院以(2019)粤0105执9416号立案执行,因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本院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2019)粤7101行审414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予以立案执行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是否有违法不当之处。对此,结合异议人的主张,本院评议如下:
  一、关于本案立案执行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是否合法问题。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穗国土规划海罚[2018]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经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粤7101行审41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依据上述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涉案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财产,合理合法。虽然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已就土华八社非法转让涉案土地行为作出刑事处罚,并于本案立案前以幻速s2(2019)粤0105执9416号立案执行刑事罚金及追缴违法
所得部分,但该刑事判决已明确行政处罚缴纳的可以折抵相应罚金,刑事执行案件亦并未实际执行到款项,故本案依法扣划异议人土华八社相应款项,并无不妥。
  二、关于本案执行标的应否包括滞纳金问题。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决定没收土华八社违法所得及共计8.28万元,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总额3%的滞纳金。(2019)粤7101行审414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该项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土华八社缴交涉案违法所得、及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异议人土华八社提出的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就涉案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应再处以行政处罚,其对滞纳金的产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滞纳金的主张,明显与生效裁定书不符,实质上是对生效裁决有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否定生效裁决,并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故本案对土华八社针对生效裁决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均不予审查,对其提出的异议申请,理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谭明明撞宝马事件全过程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