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与曹玉良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大众routan【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瑞虎12022.01.24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67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艳屠育宋光 
【审理法官】刘艳屠育宋光 
【文书类型】瑞风2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曹玉良 
【当事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曹玉良 
【当事人-个人】曹玉良 
【当事人-公司】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曹玉良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曹玉良未能及时办理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件换领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 
【权责关键词】北京汽车代理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曹玉良未能及时办理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件换领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北京市交通委仅针对公司办理换领手续,个人无法办理。新月汽车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新月汽车公司作为换领手续的办理主体,应对其已及时告知曹玉良办理换领手续所需证件材料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新月汽车公司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已在2020年6月3日及2020年7月双方劳动仲裁案件中提醒曹玉良办理换领手续,不予采信。此外,曹玉良作为出租车行业的从业者,应对证件换领手续存在一定程度的了解并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积极妥善地推进该项工作。自2020年6月离职后直至2020年9月拨打“12345”热线前,曹玉良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要求新月汽车公司为其办理证件换领手续,故其对此期间未能办理证件换领手续亦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根据曹玉良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
记录显示,其2016年9月至2020年5月在新月汽车公司任职,2020年12月入职案外其他汽车出租公司,故其主张因未能及时办理证件换领手续导致经济损失,存在一定事实基础。综合考虑办理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件换领手续的主体要求、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曹玉良的合理损失,一审法院酌定新月汽车公司赔偿曹玉良7000元财产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至于新月汽车公司所称车辆未能运营的经济损失,其在一审中未明确提出该项诉求,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新月汽车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15万左右买什么车好2022-09-22 01:19: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曹玉良原系新月汽车公司员工,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2020年5月30日,曹玉良与新月汽车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20年6月初,曹玉
良至新月汽车公司交还了车辆钥匙、行驶证等物品。2020年9月,曹玉良拨打“12345”热线投诉新月汽车公司未给其办理存证手续问题。后2020年9月25日,曹玉良至新月汽车公司提交了其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要求办理存证手续。后新月汽车公司在交管部门为曹玉良提交办理了服务监督卡存证手续。2020年10月13日,交管部门通知新月汽车公司:姓名:曹玉良,准驾证号298037已于20年9月30日办理离岗手续,请企业业务/个体经营者及时通知该驾驶员持此《通知》,在一个月内携带驾驶员本人身份证到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全程办事大厅,领取《北京市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明》及《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表》,领取后由司机本人保管......    本案审理中,经法院查询,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离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销注册)”手续由如下流程及规定:事项类型:行政确认;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办理环节中:申请受理为一个工作办理时限,审查标准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办理结果:1.符合受理标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3.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包括:一拟离岗驾驶员的《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件换领登记表》、二离岗驾驶员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领取的需提供)、《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三离岗驾驶员《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登记表》、四一寸白底免冠彩证件近照。上述材料中的拟离岗驾驶员的《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件换领登记表》显示,申办人应为企业(要求加盖公章),离岗人由个人签字。    本案庭审中,曹玉良主张,在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交还车钥匙时就要求新月汽车公司将从业资格证存到交管部门,但此新月汽车公司一直未给其办理,经投诉和举报,2020年10月13日新月汽车公司才将回执拿回。新月汽车公司主张,曹玉良解除劳动关系、交还车钥匙、行驶本和拿走自己物品后,一直未向公司说要存证件的诉求,直到2020年9月才接到12345热线说没有存证的问题。2020年9月25日,新月汽车公司收齐曹玉良应提交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等,9月26日即为曹玉良办理了存证事宜,2020年10月13日曹玉良到新月汽车公司领取了回执。    另查,曹玉良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其2016年9月至2020年5月在新月汽车公司任职,2020年12月入职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曹玉良主张其与新月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新月汽车公司非法扣留其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书的回执,造成其无法再就业,产生误工损失,要求新月汽车公司予以赔偿。新月汽车公司则认为曹玉良未向其主张过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直到曹玉良拨打“12345”热线投诉后,曹玉良来提交了相关证件、照片,新月汽车公司即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对于曹玉良办理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件换领的手续的义务人是哪一方,以及哪一方应承担曹玉良自2020年5月30日与新月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至2020年10月13日拿到交管部门的回执期间,曹玉良无法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工作的责任。从法院查询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离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销注册)”手续和办理流程的相关规定来看,申请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件换领的申办人应为新月汽车公司,但需曹玉良予以必要配合和提供相应的己方证件、照片等方能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曹玉良与新月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均有义务对于曹玉良办理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件换领事宜承担相应责任。而作为出租汽车公司,新月汽车公司更应熟知相应换领流程和手
续,亦有义务对于曹玉良进行必要提醒和告知。作为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多年的曹玉良,也应当对此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交材料。现双方对于上述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是否采取过积极措施来办理曹玉良的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件换领事宜均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但新月汽车公司亦认可是在接到“12345”热线投诉后,才开始为曹玉良办理相应手续。在长达近4个月的时间内,曹玉良在没有与新月汽车公司沟通而直接通过投诉来办理换证事宜显然不符合一般办事的常理。综合上述事实及认定,曹玉良和新月汽车公司在曹玉良未能及时办理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资格证件换领事宜中,均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情确定曹玉良对其产生的相应损失应承担30%责任,新月汽车公司应承担70%责任。对于曹玉良主张的其损失数额应当按照北京市平均工资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四个月,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曹玉良的经济损失为10000元,由新月汽车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7000元,其余部分损失由曹玉良自行承担。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赔偿曹玉良经济损失7000元;二、驳回曹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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