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后习题 第二十七章 合同和形式(含答案)
1.甲、乙两人在网上某聊天室发帖子,就一台笔记本电脑的买卖事宜进行商洽。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帖子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复:“同意”,甲于当日收到。甲乙互发的帖子中,哪些属于要约?( )
C.5月2日甲的帖子(提出了新的合同条件,交付地点)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 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公司据此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甲公司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认定,问,该条款的效力如何?
D.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效力不随合同的终止而失去,该条款仍然有效。
4.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A.示范文本与格式合同是同一概念。
B.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是同一概念。
C.示范文本可供参照,当事人能够改变其中的内容。
D.对示范文本有不同理解的,应对提供示范文本的一方作不利的解释。
5. 借贷合同是( )
A、单务合同
B、诺成合同
C、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D、以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为出借人的合同。
1、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购物完毕出来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遂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认为,其在存包处已经张贴了《存包须知》,该须知明确规定:如果所存物品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朱某向存包处存包的行为即默示其已经接受了该条款的约束,因此只能按照约定最多赔偿10元。经查,该《须知》贴在存包处的内墙上,距窗口约5米,且为标准的三号字打印,通常在三米以内方可辨认其内容。则:
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须知》并未订入合同
C.该《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D.该《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2、下列哪些情形出现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A、债务人李某将欠王某的1万元钱还给了王某;
B、张三欠自己哥哥张二两万元,不久张二因车祸去世,张三是张二的唯一继承人;
C、甲借乙3万元,为期一年,但过了4年乙也没有向甲要钱;
D、甲偿还拖欠乙的两箱啤酒,乙拒绝受领,甲便将啤酒放在乙的门外,后被乞丐偷走
3.李东开了一家服装店,为避免顾客扯皮,在货架醒目处帖了一张告示,上书:“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一天,王会在店中买了一件大衣,穿了3天即开线。王会持发票李东退还,李东指着告示,以有约在先为由不予退还,但王会认为告示中的“货物”应该仅指内衣。根据《合同法》,对此案的合理分析为:
4.合同的数据电文形式有:
A.电报、电传
B.传真
C.电子数据交换
D.
5.合同的形式是合意的表现方式,有:
A.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B.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C.批准形式和登记形式
1.合同欠缺主要条款则不能成立。( )
2.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的类型。( )
3.合同的形式上,表现为从重意思到重形式的变化规律。( )
4.商店开具购物凭证或发票,合同则以书面形式订立。( )
5.公证、鉴证、登记、审批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 )
1.简述合同的提示性条款。
2.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3.简述完全债权的效力。
4.简述附随义务和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5.简述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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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
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
问:(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扭矩是什么意思>电子眼查询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2.2002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三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
问:(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他们赶下车?是否有法律依据?
(2)由于丙没带钱,售票员最终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
3.,某客运公司的长途汽车上,售票员发现车上超载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甲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超载如果出了问题,我们是要负责的。”甲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个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来问题可是你一个人负全部责任!”路上,售票员发现乙某随身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下车销毁。后来,由于拥挤,丙把丁(孕妇)挤的流产了。
问:(1)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2)对于丁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丁某的流产,丙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D 2、D 3、B 4、C 5、A
二、多选题:
ACD 2、BC 3、ABC 4、ABCD 5、AB
三、判断:
4至5万的汽车有哪些 1、对 2、对 3、错 4、错 5、错
四、简答:
1、答:《合同法》第12条规定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6)履行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
3、答:具备下列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1)请求力;(2)执行力(3)依法自力实现(4)处分权能(5)保持力。
4、答:(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以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5、
五、案例:
1、答:
(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履行地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风险
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风险转移到受人一方,本案中马某将乳牛运回后风险转移到马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马某本人承担,所以不能以不可力免责。另外,对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问题。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2、答:(1)本题考查旅客的义务,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其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对此,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只是交易习惯,道德要求。《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有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客票,否则承运人可以拒载。
(2)本题考察旅客的义务。旅客丙身上没有带钱,售票员最终把其赶下车是合法的,
奔驰slk跑车 3、答:(1)本题考查承运人的职责,售票员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售票员作为承运人的工作人员,有权行使承运人的该项权利。见《合同法》第297条规定。
(2)本题考查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对于赵某的流产,运输公司应当负责赔偿,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承运人应对运输中的旅客伤亡负责,而且售票员也有过错。见《合同法》第302条规定。
发动机转速 (3)本题考查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丙对于丁的流产,如果丙有过错,其将承担侵权责任。丁还可以追究运输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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