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
案例1
尼桑途达2022款新款图片价格四驱    2005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200612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1)绝押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主债已届清偿期,但尚未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即自由转给抵押权人。
2)无权,根据《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3)典当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内容效力,因此某银行可以根据担保法规定,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案例2
    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2006510日至20061110日。到200611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某银行遂于200612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BC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1) 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订立一般保证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或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被视为一般保证合同。
(2) 1.BC两公司应对剩余120万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BC两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A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我国《担保法》第12条对共同保证做了规定,同一债券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本案中BC两公司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某银行可以要求两公司或其中之一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3
    A公司向Y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并提出以其在某有限责任公司X中的股份为质押。经查,X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公司享有20%的股份,A公司已缴清出资。
    你作为Y银行的律师,请回答以下问题:如果Y银行接受A公司以其在X公司的股份为质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汽车保险哪家便宜如果符合法律要求,怎样才能保证质押合同生效?
(1) 符合,此案例属于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因证券化权利不断涌现而掀起新型担保方式,指为了担保债务清偿,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物,而为债权人设立的担保。在《担保法》中股份特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
资本的出资额,持有股份即拥有股息红利的分派请求权和公司终止时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正因为股份是这这两项权利的凭证,所以可以成为质押物。
(2) A公司必须把其在X公司股份占有权转移给Y银行,并且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X公司股份名册之上,质押合同方可生效。
案例4     
    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遭B公司拒绝。
4至5万的汽车有哪些    问:(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2)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
蔚来回应付费换电比超充贵(1) 有,根据《担保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本案AY100万元,A以自有价值50万的汽车设定抵押同时由B提供保证,A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时,B公司仅对物的担保以外债权提供担保责任,即承担50万元
保证责任。
(2) 最多承担50万元。由于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于50万元保证责任,B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由此B公司可以要求Y先起诉,Y依法强制A公司财产仍不能履行的债务再由B公司承担。
案例5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一笔200万元的贷款,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该汽车已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同时,由丙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效益下降,未能按时归还贷款,而甲公司的车辆因不可归责于己方的车祸报废,丁保险公司及时给予理赔,乙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甲公司表示,抵押物已灭失,自己也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归还200万元贷款,遭到拒绝。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什么?2)甲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汽车灭失后,乙银行如何实现抵押权?3)丙公司拒绝偿还贷款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4)在有汽车作抵押的情况下,丙公司承担多少保证责任?
(1) 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1.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在一般保证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债务人首先应对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对债务履行处于第二顺序,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3.订立一般保证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或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2) 《担保法》规定在遇到抵押物灭失的特殊情况时,可以就该物保险金优先受偿。如此时抵押权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采取保全措施。乙银行可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采取保全措施,贷款到期后用保险金还款。
(3) 有法律依据,一般保证具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 最多承担150万元,同案例42
案例6
    19991010日,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
以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期为1年。抵押前,该处房地产已向保险公司投保。2000410日,由于意外大火,将该抵押房产烧毁。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现代跑车价格180万元。建行得知情况后,要求以180万元保险金作为抵押财产,遭到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拒绝。在建行的再三要求下,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另一处已出租的房地产(价值70万元)作抵押,贷款期限届至,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偿还贷款,将此处房产折价给建行。建行欲将房屋用作它用,故要求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期未到),承租人予以拒绝。
请回答下列问题:(1)建行要求以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是否有理?说明法律依据。(2)本案中因保险事故取得的保险金是在贷款期届满以前,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正确地处置获赔保险金的方式是什么?3)已出租的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吗?4)承租人可以拒绝建行的要求吗?说明理由。
(1)有道理,《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2 《担保法》规定在遇到抵押物灭失的特殊情况时,可以就该物保险金优先受偿。如此时抵押权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采取保全措施。乙银行可请
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采取保全措施,贷款到期后用保险金还款。
3)可以。《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可以,《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承租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哈尔滨路虎案例7
    安泰公司为拓展业务,决定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某银行经审查后认为安泰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安泰公司提供担保。安泰公司到国丰贸易公司为其贷款担保。安泰公司与银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同时安泰公司以公司所属的两辆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满,安泰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两辆汽车转归为银行所有。之后,安泰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到期无法偿还欠款。某银行遂将两辆汽车过户为已有,并诉至法院要求安泰公司偿还剩余贷款的本息及滞期罚金,国丰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1)贷款适用哪些担保形式?2)我国担保法确立的两种保证方式
是什么?3)本案中,国丰贸易公司应承担哪种保证责任?说明理由。(4)某银行将作为抵押物的两辆汽车过户为已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出法律依据。(5)法律规定抵押权如何实现?
(1) 保证,抵押,质押
(2)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9条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不符合。根据《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5)将抵押物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其中折价: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
将抵押物用于清偿债务,并使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拍卖:公开以竞争等方式出卖。变卖:由抵押权人出卖抵押物,主要指由抵押权人通过一般买卖或以招标转让方式而实现的。
案例8
    200641日,新城粮油食品总公司向交通银行新城办事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该公司系新城副食品商场的常年客户,两家素有业务往来,商场经新城办事处审查认可,自愿为粮油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约后,新城办事处发放了为期3个月的30万元贷款。2006620日,粮油总公司申请延期两个月还贷,该办事处在原借款合同上批准了同意延期的意见。两个月期满后,粮油总公司因经营不善,商品大量积压,无力还款。新城办事处遂以商场系该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城副食品商场和粮油总公司共同承担偿付责任。庭审中,商场发现粮油总公司与新城办事处对该借款曾达成延期还款协议,该办事处也是在延期届满后起诉,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据法院查明,商场系新城商业开发公司下属企业,领有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实系新城商业开发公司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