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4 
【案件字号】(2022)豫16民终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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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诗永朱雪华吕文静 
奥迪a7视频【审理法官】宋诗永朱雪华吕文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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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某1;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郑某  砸玛莎拉蒂
酒后睡了7个小时还算酒驾吗【当事人】王某1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郑某 
【当事人-个人】王某1郑某 
【当事人-公司】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立杰河南大朴律师事务所;许艳艳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杨洋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顾心亮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立杰河南大朴律师事务所许艳艳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杨洋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顾心亮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立杰许艳艳杨洋顾心亮 
【代理律所】河南大朴律师事务所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一审对王某1、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责任的划分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意外事件第三人共同诉讼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一审对王某1、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责任的划分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一,首先,一审法院已向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合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
讼,一审法院缺席审理,程序合法。其次,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无论是法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二是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三是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结合本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并不属于上述必须到庭的三种情形之一,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程序并无不当。一审郑某在一审起诉时错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关于焦点二,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被上诉人郑某在一审中提交的光盘和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作为教育机构的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据此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上诉人王某1与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对被上诉人郑某的人身损害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其过错程度,酌情认定上诉人王某1与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1、周
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6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958元,由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负担10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5:41: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某与王某1系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的学生,2021年9月28日在课间休息时,王某1上前抱住站在过道上的郑某,郑某挣脱,王某1未松开手臂,导致郑某摔倒在地受伤、牙齿断裂。郑某受伤后于当天前往周口市中医院,经诊断郑某“1121牙折裂”。支付医疗费1433.22元。经郑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郑某义齿的更换周期、更换总年数、更换总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选配义齿贰颗,18岁之前儿童义齿装配费用为8000元;18岁之后成人义齿装配费用为36000元,合计费用为44000元。支付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郑某受伤后,王某1父母垫付医疗费1433.2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郑某与王某1同为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的学生,从郑某提供的视频中可以看出,在课间休息期间王某1上前抱住站在过道上的郑某,郑某挣脱,王某1未松开手臂,致使郑某受伤、牙齿断裂,应由王某1承担侵权责任,故郑某请求王某1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郑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应当举证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因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因此,郑某请求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赔偿损失的请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综上,王某1与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对郑某的人身损害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某1、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之间的责任划分,结合本案情况,王某1、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应分别承担50%、50%的责任较宜。因王某1已垫付医疗费1433.22元应予以扣除,即王某1承担22783.39元,
下余损失24216.61元,由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予以承担。关于郑某要求人保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因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未在人保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某各项损失22783.39元;二、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某各项损失24216.61元;三、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504元,由郑某承担25元,由王某1承担479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某1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驳回被上诉人郑某对王某1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致错判l、原审法院认定:“在课间休息期间被告王某1上前抱住站在过道上的原告,原告挣脱,被告王某1未松开手臂,致使原告受伤、牙齿断裂”该认定错误,双方系玩耍当中所发生系滑倒,双方年龄小,是小学生,不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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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行为能力,因双方玩耍不可能预料到这种事情发生况且两名小孩对事物的认识、环境的判断、行为的危险性不具有一定的辨别、注意、预见和避免能力,上诉人不存在过错。并且从视频中并没有看到郑某要挣脱的状况,可以明确的看出是双方在玩的情形况且学校出具的有证明,本案纯属意外事件,王某1无主观故意及重大过失,王某1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令王某1承担50%责任错误。2、本案所涉及之受伤害事故,本身是两名未成年小孩玩耍中所造成,该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双方均没有过错,如果认定王某1有责任那么郑某也有责任因系双方一起玩耍所导致,原审法院让上诉人承担50%责任,郑某无责任,有失公平实属不公。3、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风险已经转移,学校负有管理之责,孩子在学校监护中所发生,作为上诉人认为,应当由学校进行全部承担责任并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予以承担。4、原审法院计算赔偿数额错误,郑某所主张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后,并非原审法院所判决的数额。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经与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联系,其学校根本未收到传票及判决书,作为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明显程序违法。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计算数额错误,以致错判,故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望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及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上诉
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上诉请求:l、请求依法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9015号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没有收到原审法院的开庭传票而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缺席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对此,应当发回重审。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作为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机构,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每个班级均有班主任和生活老师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精心的照顾,被上诉人郑某是在课间休息期间玩耍时受伤被上诉人郑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间玩耍属于正常的行为,且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及时将被上诉人郑某送到医院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上诉人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首先,上诉人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其次,即使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由校园方责任保险,应当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审遗漏当事人参加诉讼。上诉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由校园方责任保险应当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作为承保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人依法承担保险责任,而原审法院未通知其到庭参与诉讼,实属程序违法。综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帮助法庭查清事实和解决纠纷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望贵院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提交的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该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经二审庭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1、周口市川汇区奔腾小学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