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x80怎么样【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5
汽车前保险杠【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32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福李冬梅刘继永
【审理法官】王福李冬梅刘继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尹刚;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尹刚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尹刚
【当事人-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费尔南多阿隆索李曼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胡锐利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曼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胡锐利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曼胡锐利
【代理律所】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尹刚
【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汽丰田公司解除跟尹刚的劳动合同的性质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一汽丰田公司是否应支付尹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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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汽丰田公司解除跟尹刚的劳动合同的性质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一汽丰田公司是否应支付尹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尹刚主张一汽丰田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一汽丰田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审查一汽丰田公司提交的证据,该公司解除同尹刚的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公司公布的《就业规则》相关条款,该《就业规则》尹刚已确认签收,此其一;其二,《就业规则》附件二处罚细则第二章第10条解除劳动合同第7项规定:“虚报出差、加班,或出差、
加班期间,实际并未工作时”,尹刚与一汽丰田公司的面谈记录中能够确认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加班工作中存在加班时长并未扣除未工作时间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一汽丰田公司以尹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尹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尹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3:44: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尹刚2004年6月1日入职一汽丰田公司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9月5日一汽丰田公司以尹刚加班期间因私外出,事后未扣除休息日加班时长,虚报加班为由,依据2019年12月版的《就业规则》附件二处罚细则第二章第10条解除劳动合同第7项规定,与尹刚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月、4月休息日加班申请单表明2020年1月28日与4月26日两天尹刚
确实是休息日加班,尹刚在2020年1月28日与4月26日的确存在加班时长并未扣除未工作时间的情形。 一汽丰田公司提交2019年12月版的《就业规则》附件二处罚细则第二章第10条解除劳动合同第7项规定:“虚报出差、加班,或出差、加班期间,实际并未工作时”。尹刚在该《就业规则》的签收回执上签字确认。 尹刚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一汽丰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3163元;2.一汽丰田公司为尹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和失业金的申领手续。该委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406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汽丰田公司为尹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和失业金的申领手续,驳回尹刚的其他仲裁请求。尹刚不服,故起讼。 另查,尹刚确认TFTM劳务课面谈记录中载明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加班工作中存在外出就餐超时情况。 对于仲裁裁决一汽丰田公司为尹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失业金申领手续的裁决事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照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尹刚要求一汽丰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84600元。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
单位负举证责任。一汽丰田公司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尹刚在2020年1月-4月期间存在虚报加班情形,尹刚亦确认知晓《就业规则》内容,一汽丰田公司以尹刚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故对尹刚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尹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尹刚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三、驳回原告尹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尹刚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尹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一汽丰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4600元;2.一汽丰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2020年1月28日与2020年4月26日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安排提供劳动在上述上班日期的上班时间在外面吃饭而未到岗应当属于《就业规则》第二章第6条警告项下的第2款工作时间私自外出的情形不应当给予解除处罚;2.
上诉人并非故意谎报上班时间而是因为被上诉人处的考勤系统仅仅显示上诉人上、下班的考勤打卡时间并未显示中间的打卡时间加上确认考勤的时间与考勤当日相隔甚久导致上诉人确认考勤时长出错。在上诉人确认之后被上诉人完全可以依据其自身的考勤系统及层层考勤确认程序及时纠正上诉人的错误但被上诉人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亦存在重大过错其解除与上诉人之间劳动合同属于处罚失当;3.被上诉人对于比上诉人有更严重类似行为的员工都没有行使解除权而仅针对上诉人行使解除权属于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 综上所述,尹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尹刚、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3民终3273号
天津机动车限行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苑(系尹刚之妻),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董事长。
宝马越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锐利,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刚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丰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气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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