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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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吴起县,文盲,农民。2022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起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小旗,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崔某某,*,汉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初中文化,农民。2021年11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2022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起县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万旗,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贾某某,*,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定边县,初中文化,农民。2022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起县XX局取保候审,2022年7月4日被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吴起县XX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
辩护人龙丽娜,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甲,*,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吴起县,小学文化,农民。2022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起县XX局取保候审,2022年7月4日被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吴起县XX局依法执行逮捕。2022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起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小旗、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高万旗、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龙丽娜、被告人刘某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雷克萨斯越野车570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甲在定边一麻将馆打麻将时通过被告人贾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提议盗窃吴起县铁边城镇吴岔村附近井场原油,刘某某甲同意后将被告人刘某某的告知崔某某,并在每次实施盗窃时联系刘某某和崔某某。具体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丰田最大的越野车1.2022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准备到铁边城镇吴岔村附近的井场盗窃原油,刘某某表示同意。当日23时许,崔某某驾驶皮卡车拉着被告人贾某某来到吴起县铁边城镇吴岔村大庄沟接上刘某某,后三人来到吴起县采油厂铁边城采油大队179站45-269井场盗窃原油,崔某某在该井场储油罐口用一个塑料桶吊油,刘某某负责将吊上来的原油装到袋子里,后三人将所盗的原油全部装到皮卡车内,并将原油运至刘某某之前借用的刘某的家。2022年3月22日被吴起县XX局石油保卫大队民警查获。经过磅化验,本次盗窃纯原油1.39吨。经吴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39吨纯原油价值人民币7189元。
2.2022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分别电话联系被告人贾某某和崔某某,三人在电话里约定用两辆焊有暗罐的丰田越野车盗窃原油,每次付给刘某某好处费8000元。当日22时许,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CXXX**丰田越野车和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XXX**丰田4500越野车从定边县出发来到吴起县铁边城镇,二人在刘某某的带领下驾车来到吴起县采油厂铁边城采油大队45-179站45-217井场,刘某某负责在井场外放风照人,贾某某和崔某某将连接暗罐的自吸泵接到该井场储存罐上偷装原油,贾某某和崔某某通过现金支付及转账的方式共付给刘某某8000元好处费。后贾某某和崔某某驾车离开井场来到宁夏盐池县沙窝一收油窝点将所盗的2.52吨纯原油以13000的价格出售。经吴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52吨纯原油在认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3033元。
3.2022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贾某某、崔某某准备再次到吴起县采油厂铁边城采油大队45-179站45-217井场盗窃原油。当晚22时许,贾某某和崔某某驾车来到吴起县采油厂铁边城吴岔村刘某家路口准备盗窃原油时被XX民警查获,二人弃车逃跑。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甲共参与盗窃原油3次,数额均为20222元。
宝马316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及转账截图、扣押清单、车辆情况说明、吴起采油厂寨子河联合站含水油单车取样分析通知单及收货磅单、通话记录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刘某、马华智、朱继礼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吴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车辆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崔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企业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2022年3月12日刘某某未到井场实施盗窃,属于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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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众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刘某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综上请法庭对刘某某从轻处罚。
新能源汽车测评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2022年3月8日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其没参与,对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认定方面意见如下:1.指控崔某某参与3月8日盗窃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崔某某与刘某某2022年3月8日的通话记录只能证明二人在2022年3月8日有通电话的事实,该通话行为本身并不能证明崔某某在2022年3月8日实施了盗窃行为。其次,崔某某及贾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供述中均否认参与2022年3月8日盗窃,二人的供述极为稳定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再次,同案被告人刘某某前后多次供述具有多变性、矛盾性,缺乏稳定性,在供述中既肯定过也否认过崔某某参与2022年3月8日的盗窃。2.2022年3月12日17时许,崔某某等被告人准备盗窃原油时被XX民警查获,崔某某弃车逃跑。本次盗窃行为未进入犯罪实行阶段,属于犯罪预备。3.崔某某未参与3月8日的盗窃,其涉案金额应认定为13033元。4.崔某某主动投案,对3月11日、3月12日参与犯罪的行为供述稳定,也自愿对该两起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