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08
【字 号】淄政字〔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汽车网
  现将《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传统出租汽车简称为巡游车)。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新增和更新网约车时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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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允许在全市范围内经营。
汽车基地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我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网信、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通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我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
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企业拥有网约车经营平台系统自主知识产权或通过收购等形式拥有完全自主使用权,具备相应风险约束力和承担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及培训教育、网约车调度及定价规则、考核机制、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甲醇燃料
  (八)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东风大力神论坛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省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相应认定结果。
  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材料。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许可决定。
  本田锋范4s店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提交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间,不在前述时限范围内。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
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淄博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8年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