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新捷达的价格【公布日期】2001.06.27
【字 号】市政府令第102号
【施行日期】2000.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1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保障贷款的偿还,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向本市及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征收,用于归还新建改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另行批准的项目除外)的贷款。
  第三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负责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通征办)负责通行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领有统一车辆牌证的本市或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主动缴纳通行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行费的征收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市通征办的检查。
  第五条 公安交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市通征办提供本市车辆的新增、报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的资料。
  公安交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全市各公路道口设立的检查站,应当协助检查来往车辆的通行费缴纳情况。在日常的执法检查中,对无通行费缴费凭证的车辆,应当责令车主到指定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驶离;在车辆年检或办理车辆异动手续时,对无通行费缴费凭证的车辆,应当责令车主到指定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验车、异动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实施本办法,并向通行费征收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市通征办应当按规定办理《上海市收费许可证》,并在各收费站点悬挂“收费许可证”副本和缴费程序规定。
  对通行费,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市通征办应当将每月的通行费收入于次月5日前,全额解缴市财政局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市财政局于收款后5日内,审核拨付到各单位的贷款偿还专户。通行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上海汽车拍牌
  征收通行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同时给予通行费缴费凭证。缴费凭证上,必须标明“偿还贷款”的字样。
  除由市财政局核定用于征收管理经费外,通行费全部用于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项目的贷款偿还。
  第七条 通行费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bejing
  (一)负责宣传、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到依法征费,应征不漏;
  (二)负责费源、凭证、稽查、费款上解的管理;
  (三)依法对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通行费,有权对停车场、车站、码头和道路上的车辆进行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稽查;
  (四)在必要的道路路口、隧道口、高架道路出口、大桥出口、车辆渡口等处,设立固定或临时的通行费征收稽查站。
  第八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中国交通规费征稽”胸章。
  通行费征稽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白底蓝字的“中国交通征费”标识和红闪光警灯、警报器,并报公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市或进入本市的领有统一车辆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等车辆,必须缴纳通行费。
  第十条 下列本市机动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外国使馆、领馆自用的车辆;
  (二)设有固定装置的以下专用车辆:
  (1)城(镇)环卫部门的扫地车、洒水车、吸粪车、吸污车、垃圾专用车;
  (2)医疗卫生部门的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
  (3)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车;
  (4)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5)公安、司法部门和检察院、法院挂有“警”字号牌的车辆;
  (6)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
  (7)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讯车。
  (三)本市民政部门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开支的养老院、福利院、精神病疗养院的生活用车,以及市、区、县收容遣送站的收容遣送车;
  (四)经市市政局提出,市政府批准免(减)征通行费的其他车辆。
  上述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或参加营运运输,均应全额缴纳通行费。
起亚车友会
  第十一条 外省市进入本市的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bmwi  (一)外国使馆、领馆自用的车辆;
  (二)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三)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警车、医院救护车。
  第十二条 通行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局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全市通行费的征收工作由市通征办负责,也可由市公路处委托本市各区、县公路管理署或者有关部门代为征收。
  本市机动车辆按下列方法征收:
  (一)通行费可按月、季或年向市通征办及代征单位缴纳(凡可按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的单位,应当通过银行按结算规定收取通行费);
  (二)按费率计征通行费的车辆,由单位按月向市通征办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及车辆状况表,市通征办应当根据其营运收入总额,按费率计征;
大切诺基srt8油耗
  (三)新增车辆应当在领取牌证后10日内办理通行费缴纳手续;在当月中旬或下旬领取牌证的车辆,可分别按照月收费额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征收;
  (四)摩托车每年缴纳一次通行费,在当年第一季度一次缴清;新增的摩托车,从新增月份起一次缴清。
  第十四条 需改变通行费征收标准或停止征收通行费的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于1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