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大众帕萨特2013款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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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成兵,*,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林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福州交通违章查询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玉,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宁波违章车辆查询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原告汤成兵与被告上海福林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林革公司)、被告上海雅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祥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捷、被告福林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福林革公司之间挂靠合同关系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2.判令沪D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沪D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沪D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福林革公司协助将沪沪DXXX**型半挂牵引车、沪沪DXXX**型半挂牵引车过户至原告或原告指定人名下;4.判令被告雅祥公司协助将沪沪DXX**型集装箱半挂车过户至原告或原告指定人名下。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福林革公司签署《载货车挂靠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沪D沪DXXX**半挂牵引车、沪D沪DXXX**半挂牵引车、沪D沪DXX**挂靠于被告福林革公司处从事运输经营业务,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法律规定的挂靠车辆报废止,其中沪DX沪DXX**际登记在被告福林革公司的关联公司被告雅祥公司名下。同日,被告福林革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车辆可以随时过户,并确认前述三车辆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10月
底费用全部付清等。2021年10月中旬,原告口头告知两被告解除挂靠合同关系拟将系争车辆挂靠到他处,两被告始终不予配合。2021年11月30日原告又通过告知希望被告配合过户,两被告仍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诸法院。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在诉讼中向被告福林革公司支付了沪D**沪DXXX**牵引车、沪D**沪DX***2022年10月31日的管理费和保险费共计17,500元。对于多支付的沪DX**沪DXXX**引车费用,原告保留相关权利,在本案中不要求返还。
被告福林革公司辩称,1.被告福林革公司与原告之间确实存在车辆挂靠关系,但仅限于沪DX**沪DXXX**引车及沪DX**沪DXXX**引车,沪DX**沪DXX**告福林革公司建立挂靠关系;2.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支付了沪DXX**沪DXXX**车的费用17,500元,该费用系截止到2022年9月底。原告理某在2021年10月支付管理费和保险费,其已经属于延期支付,故原告存在违约行为;3.沪DXX**沪DXXX**车的车辆管理费和保险费,原告仅支付至2021年9月,目前处于脱审、脱保状态,原告亦存在违约;4.原告没有道路交通运输许可证,不具备将营运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的条件;5.原告向某“史雅祥”的人提出解除挂靠关系,但“史雅祥”并非被告福林革公司员工,仅是两被告委托其去收取费用、办理验车审证业务,不能代表被告福林革公司。综上,被告福林革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刹车片响被告雅祥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被告福林革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载货车挂靠合同》。该份合同约定:乙方将陕汽牌SX4186GN361,车牌号为沪DXX**沪DXX***014年10月24日,挂板车牌号为沪DXX**沪DX***1614H121171,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为LZGJLGM1XEX047003的车辆;解放牌CA4180K2E4R7A90,发动机号为52408542,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为LFWNH7MG9ELA06276,车牌号为沪DXXX**沪DXX***15年3月10日的车辆(以下简称“挂靠车辆”)挂靠于甲方从事运输经营业务;2.1条约定为了便于经营和管理,挂靠车辆必须以甲方名义进行登记,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许可证等营运相关证照均登记在甲方名下,车辆使用权、经营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为挂靠车辆提供挂靠相关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3.1(1)约定在乙方不拖欠甲方各项费用的前提下,甲方按照规定为挂靠车辆办理营运证以及各类规费单证并实施日常管理。具体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辆挂靠相关档案保管服务,年审、保险、等级评定到期电话通知服务,代办验车、续保、等评审验服务,保险标志快递服务,证件、牌照补领服务,审验年度内北斗定位设备维修更换服务,违章查询服务,协助预审、整理、递交保险理赔材料,以及交通安全科普培训、交通部门运管部门最新法规政策变动通知服务。甲方还有偿提供上门保养
上海汽车拍牌、上门换轮胎,车辆维修及拖车服务;3.2(1)约定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车辆年检、二级维护、保养车辆、等级评定、驾驶员审证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以及缴纳各项规费。由甲方代收、代缴的费用,如国家对此给甲方优惠政策的,由甲方享有;3.2(2)约定乙方应于每年度挂靠车辆上牌日前三个月至上牌日前15天期间内(以下简称“年检交费期间”),向甲方支付14,000元下年度挂靠管理费;3.4(1)约定挂靠车辆应当按国家规定定期参加审验(月检、季检、年检)。乙方应于年检交费期间,驾驶挂靠车辆至甲方处,交由甲方代为办理车辆年审手续、保险续保缴费手续(乙方自行购买保险、办理手续的,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向甲方现场支付。同时,甲方有权根据挂靠车辆上年度的运行情况,违规违章、出险情况,向乙方收取当年度审验、保险费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保险服务费、安全教育培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金额以甲方实际收取为准;3.4(2)约定乙方按期结清全部应付费用后,甲方为乙方办理发放相关单证。乙方逾期未支付任何应付费用的,除仍须履行付款义务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自应付之日起至全额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欠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日计算;3.4(3)约定挂靠车辆的保险由甲方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投保险种和各险种保险金额必须符合甲方要求(注:沪牌非营运车辆以上海营运货车保险价格为准,
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保险保额,根据挂牌车辆车型为5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保险费全部由乙方承担;3.6(1)约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挂靠车辆为甲乙双方共同筹资购买,乙方不得擅自处分挂靠车辆;3.6(2)约定本合同期限内,在乙方结清挂靠车辆贷款,且不存在拖欠本合同项下费用等违约行为的情形下,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转让本合同或转让挂靠车辆使用经营权。乙方申请转让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应与受让人一同至甲方处办理挂靠人变更手续,向甲方交纳挂靠人变更服务费(该服务费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承担方式),并由甲方、乙方与受让人共同签署挂靠合同转让协议。4.2约定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视情况选择责令乙方改正,将挂靠车辆扣留至甲方指定停车场,直至乙方违约行为消除。乙方违约行为持续超过三十天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1)乙方超过年检交费期间,未按约至甲方处办理审验、续保手续,拖欠相关费用的,或私自审验、投保、安装北斗定位系统,或脱审、脱保、违规上路行驶营运的。……5.1约定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法律规定的挂靠车辆报废日止。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5.2约定乙方存在违法违约行为不予纠正的,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甲方有权视
情况要求乙方支付购车总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或没收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同时甲方还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支付购车总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挂靠车辆移转相关手续费。同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停止为乙方办理挂靠车辆的各类手续,将扣留的挂靠车辆代拍卖或代处置,直至做车辆注销处理。甲方在扣除相关损失及违约金后,将车辆处置余款退还乙方。
同日,原告与被告福林革公司另外约定:此车辆在合同约定下可以随时过户,车辆过户前需要车辆无交通事故及道路违章,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欠甲方服务费用及各项审验车辆费用证照费用,且不存在拖欠本合同项下费用等违约行为的情形下,车辆保险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自己购买,乙方必须符合甲方公司规定购买保险险种,强制险、商业险三者不低于300万车损、三者及车损不计免赔。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转让本合同或转让挂靠车辆使用经营权。在该补充约定下方备注,主要记载:……沪DXXX**沪DXXX**,2019年10月-2020年10月;沪DXXX**沪DXXX**挂沪DXX**X特沪DXXX**乙方购买,管理费6,000元已付。2020年10月底-2021年10月底费用全部付清,以上车辆。被告福林革公司在上述文字处加盖公章。
本案所涉车辆的情况:
车牌号为沪DXXX**的沪DXX***86GN361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为1614H121171、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为LZGJLGM1XEX047003,该车辆登记在被告福林革公司名下;
车牌号为沪DXXX**的沪DXX***80K2E4R7A90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为52408542、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为LFWNH7MG9ELA06276,该车辆登记在被告福林革公司名下;
车牌号为沪DXX**的沪DXX**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雅祥公司,注册日期为2007年5月9日,发证日期为2012年5月12日。
被告福林革公司确认,沪沪DXXX**型沪沪DXX**DXXXXX重型沪DXXX**原告所有。
另查明,2022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福林革公司支付了沪沪DXXX**型沪DXXX**管理费和保险费共计17,500元。另外,原告明确沪沪DXXX**型沪DXXX**经通知被告福林革公司解除合同,且车辆也未实际运营,所以相关费用仅支付到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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