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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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2009弄68号1606-A室。
法定代表人:陆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浩,上海大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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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建江,*,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江淮汽车同悦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江经本院合法传唤,
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产丰田霸道4000
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XXXXXXXXXXX0214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27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全部未付的租金102,814.80元(已扣除保证金6,715元),截至2021年12月27日的逾期利息21,111.29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付租金102,814.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3.判令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可就合同编号XXXXXXXXXXX0214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车辆(车架号LFN54MJA9JAM21356,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E5A84)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超出部分归被告所有;4.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XXXXXXXXXXX0214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以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原告汽车一辆
(车架号LFN54MJA9JAM21356,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E5A84),租金总计154,222.20元,租赁期限30个月,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租金5,140.74元。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自本售后回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承租人自动转移至出租人,承租人承认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向被告付清融资款项,2018年11月20日车辆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应自2018年12月20日起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租金费用,租赁期内,如果被告逾期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及合同约定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租金时,立即通知承租人解除本合同,承租人支付的款项均不退还,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本合同下的全部逾期利息,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的租金,并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实现合同项下权利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车辆处置费用、保全、执行、评估、拍卖费用、律师费、催收费等)。被告在《售后回租赁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将作为有效的通讯地址,该地址适用诉讼或仲裁的联系地址,如期间地址发生变更,被告应及时告知,出租人或出租人的委托人发出通知或文件,自发出日起满7个自然日视为已送达。
被告李建江未应诉答辩。
大众悬浮汽车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车辆购买合同》《售后回租赁合同》及一般条款、《融资项目还款计划表》(含转账凭证)、《租赁物件接收证书》等证据。鉴于被告未应诉答辩,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该等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李建江与卖方普洱市金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车辆购买合同》,约定购买解放牌车辆,车辆识别号LFN54MJA9JAM21356,价格158,000元,买方将首付款31,915元汇入卖方指定账户,提车时的余款126,085元由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应收款项合计31,915元,其中首付款23,700元、租赁保证金6,715元、杂费1,400元、留购价格100元;租赁物件转让价格158,000元,租金自2018年12月20日起于每月20日支付,承租人指定收款方为罗荣,指定收款金额126,085元。2018年11月20日,原告向罗荣转账126,085元,注明“车贷李建江”。被告自第11期(2019年10月20日)起未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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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查明,《售后回租赁合同一般条款》4.1约定,如承租人延迟付款,则自支付日起,每延迟一日,按所欠金额计算每日万分之八的逾期利息。9.2.5条约定,如果承租人未按期向出租人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即视为承租人违约,则出租人有权立即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收回、处分租赁物并主张损失赔偿。出租人有权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为以下金额之较高者:(1)本合同项下全部逾期利息、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期末残值及出租人已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保险费、仓储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催收费等费用)之和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