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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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1088号二幢2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晟忻,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扬威,*,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旺公司)与被告吴扬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
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由一名审判员于2022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旺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翰文到庭参加诉讼。吴扬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旺旺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秦高速旺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吴扬威:1.立即停止侵害名称为半身娃娃图“”作品著作权;2.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万元(其中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侵权商品购买费48.6元)。审理中,旺旺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santana2000事实和理由: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兰公司)系半身娃娃图“”作品的著作权人。旺旺公司经其授权,有权使用该美术作品,并有权就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经多年经营,半身娃娃图“”已深入人心,具有较高知名度。经调查发现,吴扬威在寻梦公司“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的“汽车人车饰车品”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擅自销售使用上述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侵害了旺旺公司的著作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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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扬威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系通过合法途径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并不知晓该商品涉嫌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其已停止经营和销售该商品,旺旺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已经不存在,最后,被诉侵权商品的真实销量只有三件,其余均系刷单所得,即便其行为构成侵权,旺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美术作品“半身娃娃图”“”(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于2017年8月17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宜兰公司,创作完成日期1995年4月24日,首次发表日期1996年5月8日。奔腾t77价格
2018年1月1日,宜兰公司出具商标及版权使用授权书,载明:鉴于旺旺公司宣传、销售旺旺、旺仔系列产品,授予其包含权利作品在内登记作品版权及商标的使用权,许可行使为普通许可,地域范围为中国境内,许可使用期限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并同意旺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维权。
2020年7月6日,登录“拼多多”APP,浏览涉案店铺名为“十代思域喝了这罐奶忘了那个崽旺仔牛奶车贴卡通汽车拉花车身贴纸”的商品链接,显示商品图片展示的多款贴纸上均印有旺仔大头娃娃形象,选取“旺仔机盖[A款]”进行购买,支付货款48.6元。7月14日,收到上述购买的商品快递包裹,并对其进行拆封、查看及拍照。7月22日,将该商品重新予以封存。上述网页浏览及购买过程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公证云”平台进行存证,公证处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代为收取了购买的商品快递包裹,监督了商品拆封、查看过程并将该商品重新予以密封。2020年7月31日,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了***********公证书。
庭审中,旺旺公司提供了上述公证购买的商品快递包裹,该包裹启封前密封完好。拆封可见内有汽车贴纸一张,该贴纸正面印有一大头娃娃形象,经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两者除皮肤颜略有差异外,其余部分完全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湖南车展
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其提供的店铺信息显示,涉案店铺系吴扬威于2019年9月18日开设,该店铺至开庭时尚未关闭;另,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品信息显示,被诉侵权商品所在的链接已于2021年9月24日被平台禁售;截至禁售之日,剔除退货及退款后,该商品ID下销售的全部商品数量为164件,销售金额共计8,398元。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在整体形象设计、表情及造型等方面均能体现出创作者的独特构思,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旺旺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的版权登记证书以及版权使用授权书,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使用权,并有权就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公证书可证实,吴扬威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涉案店铺公开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制作的商品,该行为属于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侵害了旺旺公司的发行权。鉴于吴扬威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故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审理中,旺旺公司确认吴扬威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旺旺公司的实际损失、吴扬威的违法所得、涉案作品的权利使用费均
难以确定,旺旺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吴扬威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旺旺公司主张的侵权商品购买费,确为取证所需,且有相应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旺旺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虽未提供支付凭证,但考虑到确有律师出庭代理诉讼,公证文书亦已实际制作,故该两项费用由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及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