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16-491264-2018
车辆内饰材料认证规则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Interior Material of Motor Vehicles
2018年12月31日发布                      2019年01月0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
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删除了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内饰及外饰材料产品;
2、检测依据标准新增GB 38262《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3、型式试验增加了其他试验报告利用的内容;
4、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增加了初始工厂检查与首次获证后监督结合进行的方式;
5、调整了初始工厂检查现场检查人日数的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摩托车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内饰材料产品(以下简称内饰材料)。非道路车辆(如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或上述车辆其他位置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饰件产品可参照使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
勇士600d奔驰越野房车车辆内饰材料产品的认证模式如下:
认证模式1: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监督。适用于所有产品。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生产一致性检查
瑞风商务车价格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根据产品的组织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的不同,具体实施中可采用差异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获证后监督。
认证模式2: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适用于后市场产品以及非道路车辆用内饰及外饰材料产品。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长沙汽车改装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模式3: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仅适用于后市场产品。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d. 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内饰材料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产品的结构(层数或块数);
(2)各层材料的材质、厚度和加工工艺;
(3)层(或块)间的连接方式。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单元划分的结果由CQC在审核相关产品资料后进行确认,必要时认证委托人可就单元的合并、拆分方案提出意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向CQC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
信息和产品信息。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CQC和/或委托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
内饰(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下述注册证明及相关文件:
a.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b.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等)(适用时);
c.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对于生产企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内的实体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3)每个认证单元需按实施规则附件1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供不同型号间的差异描述。需按照CQC发出的具体的技术文件格式填写,并提交电子版资料。
(4)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本规则附件1的要求提供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对于试验方案中涉及到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若生产者或生产企业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CQC相关要求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生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5)按实施规则附件  2 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适用于认证模式1的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6)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
(7)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QC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证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抽样的样品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量覆盖其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者。
4.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4.2.1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QC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CQC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2.2送样/抽样方式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委托的实验室。如认证委托人提出需求,CQC也可安排检查员在按5.3条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时进行抽样,此种情况下,抽样应在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前提下进行。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收到型式试验方案的20天内将样品送委托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CQC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4.2.3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
4.2.3.1应保证能从送样/抽样的内饰零件上,对于同一设计燃烧速度的材料,取下至少5块标准试样。标准试样为一矩形,其尺寸长为356mm,宽为100mm,试样厚度为零件厚度,但不超过13mm。
4.2.3.2若内饰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的上述试样,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
a如果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内饰件的宽度。
b如果内饰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应至少为138mm。
307油耗
4.2.3.3若产品的形状和尺寸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可用同材料同工艺制作结构与产品一致的标准试样,
厚度取产品的最小厚度且不得超过13mm。此种情况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中须注明制样情况。4.2.3.4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的,认证委托人还应依据试验方案的要求送主检型号外其他型号的产品或部件做差异试验。
4.2.4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相关要求
对于试验方案中涉及到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若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可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CQC相关要求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CQC在审核相应证书/检测报告的基础上采信其结果,可免除相应零部件/原材料的检测项目。
4.3 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
G B 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11.7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
GB 38262《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32086《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JT/T 1095《营运客车内饰材料阻燃特性》
FMVSS No.302: Flammability of interior materials
UNECE Regulation No. 118 The burning behavior and/or the capability to repel fuel or lubricant of materials us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ertain categories of motor vehicles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其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CQC规定的适用相关标准特殊要求执行。
型式试验项目为上述依据标准的适用条款。
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内饰及外饰材料产品的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生产者应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
4.4型式试验的实施
4.4.1型式试验应在CQC委托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CQC沟通,并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