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LY J7110341B-2012
汽车内饰非金属材料雾化性 限值要求及试验方法
<;秘密级>
编  制:    任小云
校  对:    金玉明
审  核:    李  莉
审  定:    刘  强
会  签:李宏华、陈文强、刘卫国 标准化:    伍永会
批  准:    杨安志
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前    言
本标准主要参考SAE J1756-2006《Determination of the Fogging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ior Automotive Materials》、ISO 6452-2000《Rubber-or plastics-coated fabrics——Determination of fogging characteristics of trim materials in the interior of automobiles》、QB/T 2728-2005《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雾化性能的测定》及国内外行业相关资料,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替代了Q/JLY J7110341A-2011《汽车内饰非金属材料雾化性试验方法》,本标准与Q/JLY J7110341A-2011的主要差异为:
——对标准名称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汽车内饰非金属材料雾化性限值要求;
——对标准的章、条、款进行重新排布。
本标准由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NVH及材料工程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玉明、任小云。
本标准于2012年11月30日发布,2012年12月10日实施。
本标准所替代的标准更替情况为:
——Q/JLY J7110341A-2011(2011年9月10日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内饰非金属材料雾化性的限值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饰非金属材料雾化性的测定及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2012年12月10日以后新研发及正在研发的汽车内饰非金属材料雾化性限值要求,在此之前已量产的车型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IN 75201-1992  机动车辆内饰材料雾化性能测定方法(Determination of the Windscreen Fogging Characteristics of Materials in Motor 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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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雾化
指在一定条件下,在挡风玻璃及其他玻璃上形成的一层薄薄的涂层,从而降低可见度的一种现象。
中型3.2内饰
雾化值
非金属材料中难挥发组分在一定条件下在铝箔上冷凝,含有冷凝组分的铝箔与清洁的铝箔间重量之差,即为雾化值。
车改装商城4  雾化性限值要求
汽车内饰非金属材料部分的雾化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不同材料的雾化性限值要求
材料种类 限值要求,mg
天然皮革、橡胶、车用胶品类*≤5
其他类 ≤3
注:*中车用胶品仅包括风挡玻璃胶。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装置
雾化仪:符合DIN 75201-1992标准要求的雾化测试仪。
5.2 辅助器材
5.2.1  附件:符合DIN 75201-1992标准要求的玻璃杯、玻璃板、金属压环、氟橡胶密封圈、圆形滤纸(直径Φ≥90mm)、铝箔(厚度0.03mm,直径Φ103mm)。
5.2.2  试验用超声波清洗机:用于清洗雾化附件。
5.2.3  分析天平:精度为0.01mg。
5.2.4  干燥器:装有硅胶或者五氧化二磷P2O5。
5.2.5  一次性手套:由聚乙烯PE制成。
5.2.6镊子、钳子:用于样品的夹取。
5.2.7 计时器:用于记录时间,精度为1min。
5.2.8  切割刀、切割机:用于样品取样处理。
5.3 校验试剂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
5.4 清洁
5.4.1  玻璃板、玻璃杯、密封圈及金属压环试验前应进行清洗,并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在室温下冲洗,并干燥。
5.4.2  原则上只能接触烧杯外表面,其他仪器应用钳子或戴手套清洗。
5.4.3  在室温、无尘环境中保存处理过的干净仪器。
5.4.4  试验过程中,不应直接用手接触试样、清洁好的与玻璃杯有关的任何仪器,应使用手套、镊子或者钳子取放。
5.5 试样处理
5.5.1  测试样件要求
对于整车开发SOP节点前的零件,本测量中所用的零件应为下线后于通常保管状态下保存15天内的零件;对于整车开发SOP节点后的零件,本测量中所用的零件应为入库后、装车前的零件。与通常保管状态不同的零件应在报告书内注明(温度、湿度、通风状况)。
测试样件需用铝膜或锡箔纸包装后再用PE袋密封送至检测单位。样件送达检测单位后应置于温度为
奕车(23±2)℃、湿度为(50±5)RH%的标准环境条件下保存,并在10天之内分析完毕。
5.5.2 取样要求
5.5.2.1  对于厚度小于10mm的材料,需切割出直径Φ(80±1)mm圆形试样。软质材料(如织物、真皮、人造革等),可用专门的试样切割刀切割;硬质材料需用机械切割机,且切割时材料的性能不能受到影响。
5.5.2.2  对于厚度大于10mm的材料(如叠层结构),应从其暴露表面深挖取至10mm厚度。
5.5.2.3  对于粉状、膏状和液体物质,取(10±0.5)g物质作为试样。
5.5.2.4  对于待测零部件形状不规则或尺寸太小,无法从零部件上切割出完整的圆形试样,则先切割出较多块小试样后,再拼接成厚度小于10mm近似直径Φ(80±1)mm圆形试样,拼接过程不能使材料性能受到影响。
5.5.3  试样预处理
5.5.3.1  一般材料:必须在干燥器中预先干燥24h以上;
5.5.3.2  特殊材料:特殊材料的干燥时间按照表2执行。
表2 特殊材料干燥时间说明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干燥时间
1 泡沫塑料、针织材料、人造革、缓冲材料 24h
2 拉绒(毡) 4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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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羊毛含量超过50%的其他织物及皮革 168h
4 木纤维成型材料或木质材料 至重量不变
5.6  试验步骤
5.6.1  原理
试样在起雾杯中被加热,并开始挥发,挥发气体在已经被冷却腔降温的铝箔上冷凝,冷凝过程结束后,取下铝箔,通过对铝箔的冷凝成分的重量测量,并和未冷凝前的数据相对比,从而得出试样的雾化挥发特性。雾化试验装置结构示意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