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得以建立的逻辑起点在于市场失灵。该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为根本价值追求,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文章将在阐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征的基础上,从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视角剖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而结合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现状,对我国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实施困境展开分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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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召回车险 便宜;缺陷;二手丰田霸道4000汽车产品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整个社会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大量的汽车产品在给国人带来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随之带来了高风险。一部分缺陷汽车产品已经严重威胁到汽车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公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据统计,我国每年交通事故中因车辆本身故障而导致的事故所占比例高达7%10%。基于此,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
车安全法规。在他的努力下,美国国会制定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正是在该法当中得以首次确立。目前,除美国外,世界上业已建立了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还包括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等。2004315,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0410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
一、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界定
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这就至少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汽车召回领域所指称的缺陷绝非个别存在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指系统性的缺陷,即某一批次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且具有同一性的不合理危险;其二,此处的缺陷不仅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不合理危险”,也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汽车召回是什么意思>性价比高的suv汽车在判断标准上兼容了不合理危险新翼虎标准的
涵括性与国家安全标准的易判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