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后,又提出”以德治国,在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的方针,并强调”一汽大众捷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不能偏废。而我国是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泱泱文明古国,先秦以来”法治”和”德治”被看作两种相互对立的治国方式的争论一直延续整个封建时代,文章即试以”唯法而治”和”德主刑辅”两种主要的治国思想为线索,通过对我国秦汉唐三代法治思想及相关历史情况的分析,从而得出我国现阶段坚持结合”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法治; 德治;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为法治是促进社会文明的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的发展目标;随后,又提出”以德治国”的治国思想,认为在法制建设的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我国是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发达的法治文明和丰富的治国思想。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以夏朝为代表的统一奴隶制国家的形成标志着我国丰富的法制历史也揭开了帷幕,并在以后的几千年内辗转相承、沿革清晰。如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法家学说在秦始皇建立的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体得到了正式的确定和实施。但在秦因独用酷刑排斥德治而短命后,西汉总结秦亡的教训,推行”礼法并重”、”德主刑辅”的治国之策;集封建大成的唐朝也坚持”贞观修礼”与推行法治相结合,宣告”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因此纵观我国漫长的封建时代,”法治”江淮现代和”德治”被看作是两种相互排斥的治国方略被长期争论,并主要形成了以”唯法而治”和”德主刑辅”为代表的两种治国主张。文章即试图以此为线索对我国秦汉唐三代法治思想的变迁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对历史的回顾以证明目前我国加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必要性,达到”以史明鉴”的目的。
一、战国法治理论的起源与秦朝法治实践的成败
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理论的法家崛起于战国时代。这时,丰田avalon西周分封制度已濒临崩溃,到战国初年,周王室早已是形同虚设,其地位与一般小国无异。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这时也仅存十余国,整个中国为战国七雄所主宰。而七雄的大规模兼并战争,也正在推动着中国从
封建割据走向封建统一,法家顺乎潮流,力倡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进行”以法治国”。[1]
在战国七雄中,秦国原本是”僻在雍州”的一个势单力薄的小国,公元前361年,因秦孝公大胆采用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实行变法图强,从而迅速崛起,一跃成为富强之国。此后,独尊”法治”的秦国终于由秦始皇嬴政在公元前221年消灭其余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新生的秦帝国进一步将法律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领域和每个角落,”法治”第一次战胜了”礼治”和”人治”。根据法家”缘法而治,事皆决于法”、”法令由一统”和”弃礼任法,重刑轻罪”等法治主张,秦始皇将严刑峻法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并借此快速完成了对社会各个方面的调整。所有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使秦王朝成为称霸一时的封建强国。但是,由于对”重刑主义”的极端迷恋,及因此而滋生的极端君主专制,使社会矛盾急剧尖锐,百姓怨声载道、民不聊生,风光一时的秦王朝很快覆灭在更加残暴的秦二世手里。
从秦朝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主张”严刑峻法”的古代法治理论既有其时代的先进性,也无法避免其局限性。法家”以法治国”所主张的治国方式是以公开、公正和客观的成文法制度来
反对奴隶主贵族所擅断的、任意的”人治”方式,特别是”刑过不避大夫,赏罚不遗匹夫”的主张对认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贵族思想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对促进社会公平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其次,法家在强调法治时,已提出了进行法治的法必须是顺应时势、顺应自然的法:”安国之法,若饥而食、寒而衣,不令而自然也”;同时,也必须是合乎民心、适合于民众的法:”明主之道忠法,其法忠心”。[2]
但是,法家严刑峻法的主张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
第一,法家的重刑理论为历代君王专制统治提供了理论基础,对法的过分强调必然导致严刑和酷刑。而法家还明确提出了重刑的主张,使人们谈法变,如司马迁所说:”法家言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于断法,则亲亲尊尊之恩决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虽百家弗能改也。”[3]
第二,法家的”弃礼任法”的主张,为中国古代文化专制主义和反智(反对知识和知识分子)传统的形成和发展开了先河。为了厉行法治,法家特别强调法的一尊思想和文化一统的重要性,要求老百姓对法律不许违反不许议论,因为”令虽出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
下系与民者也”。因此必须采取”作议者尽株”的高压手段,还主张”禁奸于未萌”。[4]
二、汉朝”德主刑辅”治国思想的形成
强大一时的秦王朝快速覆灭的教训,使得后代治国者不得不进行反思。汉朝统治者为了长治久安,吸取了秦朝过早灭亡的教训,意欲从严刑峻法的法治思路中走出来,寻一种治国安邦的更好的”药方”。从西汉初期到汉武帝时期,经过陆贾、贾谊、董仲舒等儒家代表人物的提倡,儒家的”德治”思想,正式为统治者所接受。汉武帝”举贤良对策”,董仲舒对了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一策,被汉武帝采纳。董仲舒认为,”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务德教而省刑罚。刑罚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今废先王之德教,独用执法之吏治民,而欲德化被四海,故难成也。是故古之王者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教化已明,习俗已成,天下尝无一人之狱矣”。[5]他重视儒教的传统,开始强调德在治国方略中的主导地位,并逐渐被统治者所采纳。刘向说得更为明白,”且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6]
从此,儒家的德治思想被定为一尊,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儒家在批判法家思想的同时,也进一步吸收了法家思想的一些内容,主张德治,但不否定法治;强调德治,但未忽
视法治。从而提出了”刑者德之辅”的思想,由此确立了儒家高速公路恢复收费标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儒家的”德治”,包括”德政”和”德教”两个重要的方面,既重视统治者的道德垂范,也重视老百姓的道德教化。儒家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把”内圣”与”外王”统一起来,在强调德治的同时,尤其重视德教,提倡”克己”、”修身”、”自省”、”内讼”、”慎独”,力求使这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以达到他们所理想的”德治”的目的。[7]
三、盛唐对”德主刑辅”的继承与发展
因吸取隋炀帝杨广奢侈腐化、大兴土木,对外不断发动对高丽的战争、对内残酷压榨民众,弄得”黄河之北,则千里无烟,江淮之间,则鞠为茂草”衰败景象的深刻教训,唐初以”安人宁国”作为指导思想,注意减轻人民的负担,进一步改革和推行均田制度和租庸调制度,积极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这三大支柱产业,从而使唐初一百二十余年的社会经济达到中国历史上最繁荣的境地,史称”开元天宝年中,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8]
由于唐朝是我国封建时期的第一个顶峰,因此其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处理上也有自己独特的地方,在继承儒家正统的”德主刑辅”前提下,盛唐的各代治国方略还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 法治思想:”德本刑用”
唐初,为了实现唐王朝的长治久安,唐太宗就将儒家思想确立为治国的主要思想。在确定治国方略时,他进一步把”仁义”而非”威刑”作为治国的准则,”为国之基,必资于德礼,然则德礼诚信,国之大纲,在于君臣父子,不可斯须而废也”。他说:”古代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9]以此为基础,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汉以来儒家”德主刑辅”、”立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逐渐成为治国的共识,将其作为唐朝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最高原则。也就是说,礼义教化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刑法制裁只是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一方面说二者缺一不可,既重视”德”的指导作用,要求国家制定法律、实用刑法必须以儒家的礼义为标准;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主张”失礼之禁,著在刑书”[10],严重违背礼的行为,必须予以刑罚制裁。但是二者的地位不同,不能专任刑罚,而要以德礼教化为主。
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唐太宗还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比较正确地处理了德与法的关系。唐太宗认为,这两者的完美结合,可以移风易俗,由乱至治。他谆谆告诫大臣们应”以仁为宗,以刑为助”。为避免重
蹈亡秦和亡隋严刑峻法的覆辙,他认为必须废除严刑苛法。因而,太宗时修订的法律比隋朝时”削烦去蠹,变重为轻”。[11]黑龙江省交警总队互联网自编选号系统
(二) 重视”法治”
1. 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唐太宗虽然提倡德法兼用,但他也看到了在维护封建统治过程中刑罚的必不可少,因而极其重视以法律为治国手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采纳宰相魏征建议的唐太宗一面施行”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以”正家”、”定天下”;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不仅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目的是”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促进社会发展。因此,为历史学家所称道的唐朝”贞观之治”,是和唐太宗李世民重视法制分不开的。他把健全法制看作是”安民立政,莫此为先”的大事。以李世民为核心的唐初统治集团之所以重视法制,是从隋朝漠视法制遭到亡国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唐初统治者大多经历了隋朝的覆亡过程,因此他们”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强调”人有所犯,一一于法”,不仅严肃了法律秩序,使贵族官僚们不敢为非作歹,国家充满生气,而且推动了经济、文化的迅速
发展。[12]
2. 执法:”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光有良法并不等于良好的法制。隋朝末期制法毁法的严重后果,对于唐初君臣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所以唐朝前期在立法的同时,也特别注意依法办事,奉法守法。早在贞观元年,李世民便下诏指出律令岁早已颁布,但是官吏们多不依照执行。为此,他严申”人有所犯,一一于法”。后来高宗时指定的《唐律疏议》专门有”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条,以强调依法断罪量刑。为了监督和鼓励官吏们奉法守法,唐朝中央和地方都设置了监察机构,以监督法律的贯彻和执行。[13]
四、历史的启发: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必要性
五菱荣光面包车虽然封建”法治”与现代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封建君主所倡导的”德治”也与我们所追求的”以德治国”在内涵上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封建盛世的出现内在地需要”法治”和”德治”理论的的支持,封建法制中许多内在规律也成为法盛政兴的必要条件。因此,作为治国方略的封建”法治”和”德治”理论,也不失成为我们学习的来源。根据历史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不难得出以下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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