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思想开始渗透到民法中。尤其是在现代民法编纂运动的进程中,自然法理性主义编纂思想的作用不容忽视。
按照历史顺序,自然法一般可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和现代四种。一般将前三类归为“古典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相对。[2]作者认为,上帝的理性或上帝的理性,作为古典自然法的内容,并不是现代民法编纂的直接渊源,只能作为历史渊源。强调人类理性的现代自然法是现代民法的法典。它是民法学的重要思想基础之一,因此本文着重分析现代自然法概念与现代民法思想的契合以及对民法典化的推动作用。一、自然法概念中的理性主义
“在自然法的观念中,一直存在着理性主义的倾向。自然法一直与‘自然理性’的作用密切相关,一直被等同于人的尊严和能力。但在罗马人的眼中现代法学家,“理性”可能只是“经验”的别称,但在中产世界哲学家眼中,它是上帝的恩赐。”“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无论谁以何种方式,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都违背了自然法则,自然法则必然是不公正的,甚至是邪恶的,而自然法则才是一切命令和禁令之后的真正规则。由此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正确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在中世纪,自然法思想是由教规法
学家传承下来的,但它是服从于上帝的。在他的神学体系中。阿基纳认为,人类与动物具有相同的本能,但人类也分享理性上帝赋予的能力,自然法是“理性的动物分享上帝的智慧”,所以在他看来,自然法的基础是理性。但进一步,他认为理性归根结底是上帝的理性,在神学的框架内,自然法则离不开上帝的掌控。曜影
上述时期的理性主义明显不同于现代自然法所强调的人的理性。格老秀斯通常被认为是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他主张自然法是人类可以用理性去发现的规律。.格老秀斯在他的《战争与和平的法则》一书中说,“自然法则是正确理性的诫命;它是永恒的法则;即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它。这是因为自然理性不会被上帝的旨意……”它吸收了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中的理性主义成分,同时排除了其自然主义和无知的神学,逐渐发展起来。
崇尚自然法的学者们都试图系统地规划各种规则和原则,并将这些规则和原则纳入法典,因为他们相信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来构建新的法律和法规。依靠理性的力量,有可能发现或构建理想的法律制度。现代自然法学者认为,清晰、明确、逻辑严密和系统的法典可以使公民预测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这样的法典可以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上制定。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所包含的理性主义对现代民法的编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现代自然法的数学与科学特征
培根、笛卡尔、牛顿的思想推动了17世纪以后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自然科学的发展已经渗透到人文学科的各个领域,许多自然法学家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这些被科学精神感染的自然法学家认为,那些起源于历史的、凌乱无章的法律应该被取代,而有意识地设计的、结构清晰、全面、逻辑合理、结构合理的立法成果才是国家真正需要的。,这些受到科学精神感染的自然法学家,将抽象思维的方法引入私法领域,人文自然法的理性主义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后世对代码的完整性、自给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完美追求,也正是受到这些影响。一是霍布斯将数学方法应用于法学,建立了数学与法学的联系。霍布斯认为世界是一台由因果链。推理是人类的基本能力,推理在心里是政治学家的工作进行计算和计算,添加合同以出人们有义务做的事情,这是法学家的工作添加法律和事实以出私人行为中的对与错。规则来计算。后来,斯宾诺莎设想从一些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运用几何学的方法,可以在人文学科中构造出一个与数学一样确定性和普遍性的真理体系,他认为它发生在人类社会中。.的事件与自然界的事件具有相同的因果序列。此后,普芬多夫作为自然法理性学派的代表,深受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思想的影响。他强调,自然法是一门真正的科学,将公理与观察、推理与归纳、分析与综合等科学方法相结合,形成科学的自然法体系。法律概念的分类是民法系统化的基础,各种概念的区分和联系是民法系统在民法系统中系统化的基础。普芬多夫在这方面也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在具体规则层面,自然法并未针对具体问题规定规则,但不可否认其对现代民法的作用和影响。事实上,自然法深刻地影响了现代民法的思维方式。现代自然法思想所蕴含的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使人们相信一切民法规则都可以形成一个逻辑上完善的体系,以一部全面的法典涵盖一切民事法律关系,这无疑对现代民法典作出了贡献。
三、现代自然法中的权利本位思想
从格老秀斯开始,现代自然法学家以不同于古典学派的方式看待社会和法律。传统的义务观念逐渐淡化,权利意识不断扩大。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实施不再是以往自然法学说的“义务”,而是“权利”。格老秀斯和大多数现代自然法学家都把自利和自保视为人性,并假定一切人类活动的出发点是趋利避害,人人都有欲望,人的欲望被用于法律。“权利”来表达。
沃尔沃s60国产在自然法学家看来,义务是从权利延伸出来的,它们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或类似基本的权利。“因此,国家的真正职能和目的就是将这些权利纳入其秩序,从而维护和保障这些权利。”[7]与此同时,将个人权利制度化为法律秩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自然而然,法学院的法学家提倡一种体现在法典中的个人权利体系。这一时期的法学家认为,旧法需要被替新奥拓价格
换或大幅度改革,人们需要符合理性或人性的法律,而这部法律应该为每个公民所理解和掌握,因此有必要采用成文法。法律形式、内容完整、详细、明确、逻辑清晰。
自然法学家信奉理性,追求细致入微的法典,依靠理性的力量,力图将法律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自然法思想在法制建设中具有主导作用。四、编纂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随着自然法学派启蒙思想的传播,18世纪中叶,立法运动接踵而至,人们通过编纂法典创造了强制性规范来指导人们的行为。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这一运动的最高成就之一。法国民法典是自然法的体现,其基础是理性法则和启蒙运动确立的信仰,是人类理性的具体体现。“法国民法典如果没有作为一个整体从自然法中衍生出来并发展起来的编纂思想,在思想史上将是不可想象的。也就是说,法国民法典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根本,即存在独立于宗教信条的个人自治的自然原则,法律规范体系由此衍生,如果这些规范有目的地以连贯的形式制定,那么道德和知识社会的秩序基础就因此奠定了。”因为相信私法领域存在普遍的原则和法律,所以可以通过一个庞大而全面的法律体系来涵盖所有的私法关系,一扫所有的私法规则,拿破仑拿破仑民法典产生后,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这与民法典本身的普遍概念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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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于1811年颁布了该法典。德国民法典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指定过程中所经历的曲折与反对,并不能抹杀其作为一部重要民法典的重大影响和作用。影响了理性主义的编纂思想,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和哲学基础。以上所有法典,通过在其效力范围内赋予所有人一定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实现并实施了自然法经典学派的某些基本要求。
五、民法编纂评价
自然法包含理性主义。从古代、中世纪到现代,从上帝的理性、上帝的理性到人的理性主义,人们认为宇宙是一个有序的系统,各个方面都可以被人的理性所理解。此外,现代自然法的权利本位思想,使现代政法思潮更加关注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这些观念促使现代自然法学家不断构建制度,最终形成了民法法典化的浪潮。
编纂使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则体系成为可能,人们不再陷入各种混乱的习惯和做法。统一的法律规则体系和系统的法律解释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现状,满足了当时社会的需要。.法律的系统编纂具有保障社会主体权利的取得、行使和实现的意义,也有利于法律实践的规范和秩序。可以说,天然毛发一直以来或多或少对立法产生了影响,随着它的不断发展和演变,它也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尽管现代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编纂产生了
重要影响,但早期编纂者绝对遵守严格规则的缺陷也不容忽视。他们极度崇拜理性的力量,否认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和法典调整空间的盲区,认为法典必须完整,甚至无需解释,如《腓特烈大帝法典》普鲁士”。但事实上,社会关系在不断演变,摒弃绝对严格的立法理念也是必然趋势。
但无论如何,自然法学派所追求的完备性、自足性和形式理性的理性主义影响了民法的编纂进程,对民法的传播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崔坤佳,董雪.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8):85-86.
[2]解正山.论古典自然法对近代欧陆民法法典化的影响——以理性主义法典编纂思想为中心[J].江淮论坛,2008(05):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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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阻且长不转弯,要盛大、要绚烂、要哗然,要用理想的泰坦尼克去撞现实的冰川,要当烧赤壁的风,而非借箭的草船,要为一片海,就肯翻越万山。保持热爱,奔赴山海,不忘初心,忠于自己,各自努力,顶峰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