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武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今晚油价或再上调>郑州汽配城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1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44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茂林邵静怡黄发全 
【审理法官】叶茂林邵静怡黄发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武东平;谢仲芳;武开影;武敏;武建;武开军;李金贵;五河县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武东平谢仲芳武开影武敏武建武开军李金贵五河县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武东平谢仲芳武开影武敏武建武开军李金贵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五河县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卫国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卫国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卫国 
【代理律所】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被告】武东平;谢仲芳;武开影;武敏;武建;武开军;李金贵;五河县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1、关于案涉挂车是否投保。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最贵的汽车【指导案例标记】东风风行报价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关于案涉挂车是否投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案涉挂车已投保,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实案涉挂车已投保,故对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查明案涉挂车是否投保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二审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及武东平等六人均认可李金贵向被害人家属赔付90000元,系为达成刑事谅解作出的赔偿。故该赔偿并不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一审
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抚慰金为80000元,并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虽武东平等六人所举病历中,住院时间存在重合,但经计算,从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2月1日,受害人实际住院天数仍为21天,一审法院对于受害人的住院天数计算并无错误;4、关于误工费。因受害人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关于其误工损失,仅提供了村委会证明,故应按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其误工费数额,即15416元/365天×21天=886.95元;5、关于武东平与武明新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及武东平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问题。由于武东平与武明新收养关系形成时间较早,而当时户籍登记制度尚不规范,故对该收养关系的证明标准可不过于严苛。另外,由于武东平已逾80周岁,根据一般自然规律,自然人在超过80周岁时一般已无劳动能力,故对于武东平是否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标准,亦可适当放宽,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谢仲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对于此,武东平等人在一审中所举证据仅有村委会证明及一页“诊断证明书”,并不能充分证明谢仲芳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二审中,武东平等人补充提交的病历资料亦不能充分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故武东平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谢仲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在依法将误工费数
额变更为886.95元,并扣除谢仲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后,太平洋保险公司还应赔偿武东平等六人824609.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武东平、谢仲芳、武开影、武敏、武建、武开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武东平、谢仲芳、武开影、武敏、武建、武开军各项损失共计882899.33元”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武东平、谢仲芳、武开影、武敏、武建、武开军各项损失共计824609.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3元,由武东平、谢仲芳、武开影、武敏、武建、武开军负担84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57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3元,由武东平、谢仲芳、武开影、武敏、武建、武开军负担16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22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4:54:0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武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2民终4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76694N。
     法定代表人:方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东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仲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开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敏。
genesis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开军。
     以上六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国,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庆达,系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东平、谢仲芳、武开影、武敏、武建、武开军(以下简称武东平等六人)、李金贵、五河县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113021.8元;2、改判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3、改判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护理费246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600元;4、改判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承担误工费21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武东平等六人、李金贵、鹏盛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武东平对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收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谢仲芳虽然被诊断患有高血压、脑梗等疾病,但上述疾病并不必然导致丧失劳动能力;2、案涉病历和票据显示受害人于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4日在阜阳市人民医院,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日在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时间存在重合,故受害人实际住院天数是20天,而非21天,应依法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进行核
电动观光车大概多少钱减;3、受害人本人出生于1952年12月,其已68周岁,自身也属于被抚养人,一审判决支持误工费21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一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过高,事故发生后李金贵已经赔付被害人家属90000元,鹏盛公司也赔付了40000元,故本案精神抚慰金应以60000元为宜;5、本案存在皖A×××××重型自卸车,一审未查明该车是否投保,直接影响到赔偿比例的分担,属认定事实不清;6、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任何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