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恩佐 法拉利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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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方球,*,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娟,系曾方球*儿。
被告:李辉,*,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清河路二桥头左岸星城2号楼1单元二楼207—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敏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方球与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曾方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娟,李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曾方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辉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110000元;2.判令保险公司(曾方球在诉状中将保险公司误写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曾方球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中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变更为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8日12时,李辉驾驶湘C7××**号重型货车由湘乡市山枣镇往山枣镇莲花村方向,行驶至湘乡市××村××组时,挂到路边电缆刮到曾方球的房屋,李辉的行为造成房屋主体轻钢结构的龙骨与地基面脱离移位,屋顶和外墙开裂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辉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曾方球的房屋于2021年12月30日完工,2022年1月20日搬入居住,房屋主体为轻钢结构,该房屋的承建单位湖南建东安家科技有限公司就房屋损坏情况出具了维修报告,维修总费用为110000元,并明确表示,如不能按建东公司的要求来维修则不能继续承担包括主体轻钢在内的全部质保承诺。
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在我司购买了交强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司愿意在事发时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曾方球的损失进行赔偿,我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另根据曾方球的诉请我司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对我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并且诉讼请求中要求湘乡支公司赔偿,诉讼主体与我方主体不符,在事故发生后未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我方委托了湖南天宁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受损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的标的物重置价格为27,933元,其中联通公司通讯线路续接费用11,205元、曾方球房屋修复价格16,728元。
李辉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认定无异议,没有垫付费用,其他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曾方球提交的证据1湘乡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所作出,客观真实,程序合法,予以采信。证据2房屋外观损坏照片,能证明房屋受损的事实,但无法证明房屋受损程度,对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的部分予以采信。证据3建东科技轻钢节能抗震别墅(两板一夹芯工艺)销售合同(不含内装修)、房屋钢结构图、建东科技轻钢节能抗震建筑质量保证书、湖南建东安家科技有
限公司的湘乡曾方球房屋维修费用单,建筑公司非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且未对受损房屋进行实质维修,房屋维修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用。保险公司提交的湖南天宁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发票,该评估报告结论与本院委托评估的结论不一致,不予采用。审理过程中,曾方球向本院申请对其房屋主体机构和外观的损害程度以及对房屋损害修复价格的损失进行评估,经本院组织,双方通过摇号选定湖南潭泓价格评估事务所为评估机构,该机构于2022年7月21日出具潭泓评字***********价格评估报告书,客观真实,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2年2月28日12时00分,李辉驾驶湘C7××**号重型货车由湘乡市山枣镇往山枣镇莲花村方向,行驶至湘乡市××村××组时,挂到路边电缆刮擦到曾方球的房屋,造成电缆、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2022年3月2日,湘乡市交警大队出具第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方球无责任。
2022年7月21日,湖南潭泓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潭泓评字***********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损失结论为:31,195元。此次评估花费3,200元,已由曾方球垫付。
综上,曾方球的损失共计34,395元。曾方球主张的房屋修复和辅材的交通运输费用的赔偿以及关于新房子的贬值折损补偿,未提交证据证实,亦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根据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曾方球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李辉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曾方球2,000元。曾方球交强险外的损失32,395元(34,395元-2,00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代替李辉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提出不承担评估费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依据,且评估费系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
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支公司赔偿曾方球34,395元(交强险2,000元+商业险32,395元)。
京珠高速事故长安沃尔沃价格二、驳回曾方球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曾方球指定账号:×××52,户名:曾方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山枣镇营业所。
西安车管所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曾方球负担诉讼费859元,由李辉负担诉讼费391元。
民用汽车保有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美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英姿
书 记 员 魏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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