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辉、陈济凯、泉州市丰泽区岳泉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lexus lx(2020)闽05民终41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宝马英文
【审理法官】郑敏王经艺陈大银
【审理法官】车辆购置税取消郑敏王经艺陈大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刘阳辉;陈济凯;泉州市丰泽区岳泉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刘阳辉陈济凯泉州市丰泽区岳泉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阳辉陈济凯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泉州市丰泽区岳泉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
家用越野车【代理律师/律所】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庄敬虹
【代理律所】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被告】刘阳辉;陈济凯;泉州市丰泽区岳泉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20:54: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百岁堂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与朱百越、善宝
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确定:甲方(百岁堂公司)作为产品供应方,提供产品、销售费用及项目运作前期资金;乙方(善宝公司)作为平台方,负责提供项目运营的职场、后台制作及DAPP电商平台的运营,配合朱百越做好各项市场服务工作;丙方(朱百越)团队与善宝公司作为合作关系,全权负责意向项目的运营管理,对意向项目有绝对独立的运营管理权;约定合作意向:“以甲方企业为依托,特健康养生黄酒为背书,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甲方企业的资产与合作方发行的数字资产进行交换,并通过流通实现升值,通过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发行,达到在国际交易大盘的上市交易,完成甲方黄酒年销售额1亿的销售流水目标";同时约定:甲方负责提供项目运作的前期费用、市场启动费用及市场运营费用等;乙方提供平台运营所需的经营职场和能满足项目运营所需的DAPP平台及电商平台等;丙方全权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市场运营管理,全权负责数字的发行,包括积分市场运作、母币发行、上盘交易等;协议及其附件的订立、修改或补充,必须经三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无法继续经营,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经三方商议,可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协议签订后,百岁堂公司按照约定向朱百越指定的财务主管李莹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支付10万元、10月3日支付25万元,合计人民币35万元作为项目运作前期资金费用。
朱百越及其团队在2018年10月31日后离开善宝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百岁堂公司认为朱百越签约后不履行义务显已构成违约,于2019年3月5日起诉朱百越要求解除协议,并判令朱百越赔偿资金损失35万元。因诉讼中,合同三方均同意解除,故该院判决解除《合作协议》;对损失因善宝公司未作为案件当事人,且证据不足,该院未支持而驳回。现百岁堂公司再行起诉,要求对百岁堂公司支付给朱百越前期资金35万元进行清算,善宝公司配合做好清算,判令朱百越返还财产(资金)。本案诉讼中,经委托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对朱百越、善宝公司提供的票据等进行审核,鉴定结果:1、李亚翔、杨天胜、李莹、熊志永、宋佳霖、朱百超、路子谊七人工资支出29380元,仅凭自制支出凭单,无法判断是否为善宝公司真实员工;2、房租费144985元,若按朱百越项目运营期一个月来计算为24164.12元;3、深圳市德思客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6万元,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对软件进行验收;4、发票抬头为善宝公司的餐费、住宿费、加油费等3166元,从发票内容无法判定是否与本案项目相关;5、王国英、林文浩、黄青钢、范科茏、马德城、张桂华等个人的车票、机票等47272.78元,差旅事项不明,无法判断是否与涉案项目相关;6、发票抬头为百岁堂公司的2968元、发票抬头为各车牌号的1560元、发票开具抬头为个人的3755.24元、发票抬头公司名称填写不全且无纳税人识别号的1066元、长青嘉苑房租押金
开给个人的收据9200元、杭州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9月29日出具给李君兰个人的万象名城7号楼1单元1602号房租金佣金收据20150元、其他餐费、办公费等收据10762.50元、无发票也无收据的支出37630.11元,以上合计87091.85元,按财政政策法规规定不属于“善宝网络"的正常合法票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百岁堂公司主张的款项因市场尚未运营,故按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应为前期资金和市场启动费用,按朱百越指定将35万元汇入其财务主管李莹后,朱百越理应按约合理支配使用,未用于前期运营和市场启动的费用不应支持,理应返还百岁堂公司;经鉴定,朱百越提供的全部票据135610.13元中,无发票也无收据的支出35113.11元违反相关法规和财经政策不应予以支持理应由朱百越返还;支出的工资29380元不属前期资金和市场启动费用按《合作协议》应由善宝公司支出故朱百越的上述支出仍应返还百岁堂公司可另行向善宝公司主张;其他餐费、住宿费、加油费和差旅费等,结合朱百越的合作协议履行情况和协议约定的车辆使用事实及合作客户考察实情,无其他证据否定,该院酌情认定为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善宝公司提供的证据为其实际支出,因诉讼中并未主张,故该院不予一并处理。综上所述,朱百越收到百岁堂公司支付的前期资金35万元后,理应依约定合理支出,结合本案实际和鉴定,朱百越的合理支出费用可认定71117.0
2元其余278882.98元无相关合理支出事实和依据依法应予返还。善宝公司的实际支出,因诉讼中未主张,故该院不予一并处理。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朱百越于该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百岁堂公司支出的前期资金人民币278882.98元;二、驳回百岁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比亚迪 铁电池朱百越上诉请求:1.改判朱百越无须返还百岁堂公司前期资金278882.98元;2.案件受理费以及鉴定费由百岁堂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如下:一、前期投入资金35万元的损失系三方签署的《合作协议》解除直接造成,而《合作协议》的解除系因百岁堂公司的中途撤资行为导致,朱百越对于该《合作协议》的解除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于前期投入资金35万元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合同能正常履行,该35万元的投资具有收益的可能性,但因百岁堂公司中途资金断裂导致《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并解除,最终导致前期投入的资金35万元无获得收益的可能性,直接变成项目的损失额,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百岁堂公司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该损失,朱百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也无义务对35万元的
前期投入资金承担任何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上述损失全部由朱百越承担明显系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二、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善宝公司负责平台运营的财务报表制度,对于前期投入资金35万元的清算应该由善宝公司举证证明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判决由朱百越承担清算的举证责任明显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完全回避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善宝公司的义务,明显不当。根据《合作协议》第四条第6款善宝公司负责平台运营的财务报表制作并按时报送甲、丙方,虽然前期投入资金35万元,直接打入朱百越账户,但朱百越并不承担也没有义务承担资金投入过程中的财务报表制作,善宝公司应负责前期投入资金35万元花销的详细财务报表,朱百越在客观上无法实现项目资金的财务核算。三、35万元的项目前期投入资金已合理使用完毕,且朱百越在一审中提供了大量发票及相关支出凭证予以证明,百岁堂公司要求返还该资金无法律依据。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清算并返还前期投入资金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但朱百越已将上述资金投入项目的前期运作并依约支出,所以合同解除时无返还前期资金的基础。其次,虽然35万元的清算以及举证责任不应该由朱百越承担,但是朱百越在一审中已经就35万元的支付尽最大努力提供了相关
的发票以及支出证明材料,二审中朱百越会提交其他新的证据证明相关支出,但鉴于部分消费确实难以提供发票,且朱百越作为自然人,无法就35万元资金的所有消费支出全部制作详细的财务报表,一审法院完全忽视该客观事实,在朱百越存在客观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依然让朱百越承担全部近30万的损失明显有失公允。四、一审法院的鉴定程序未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也未通过摇号确定鉴定机构,系由法院直接指定,违反司法鉴定的程序性规定,最终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公允。综上,朱百越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可予支持,对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