舰艇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6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曙钊屠育宋光 
【审理法官】魏曙钊屠育宋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舰艇;郭洪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肖荣 
【当事人】李舰艇郭洪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肖荣 
【当事人-个人】李舰艇郭洪江肖荣 
凯美瑞 汽车【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鸿雁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鸿雁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鸿雁 
【代理律所】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舰艇 
【被告】郭洪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肖荣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判对郭洪江的伤残等级的认定及半导体激光照射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合理。北京市红十字急诊抢救中心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其对半导体激光照射的次数问题解释符合常理。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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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丰田suv汽车报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判对郭洪江的伤残等级的认定及半导体激光照射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合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舰艇不认可郭洪江自行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准许李舰艇重新鉴定的申请,组织李舰艇、郭洪
南昌宝马4s店江、肖荣对鉴定检材进行了质证,并依法定程序摇号确定了鉴定机构,期间,一审法院就鉴定检材问题专门向鉴定机构发函进行认证。后因肖荣未预先交纳鉴定费,鉴定机构作出终止处理。根据《,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虽然李舰艇、肖荣称因对鉴定检材提出质疑而未缴纳鉴定费,但其上述理由不足以排除其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李舰艇、肖荣亦未提供证据推翻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故一审法院对郭洪江伤残等级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半导体激光照射产生的医疗费的问题。郭洪江提交医疗机构费用单据显示,半导体激光照射单价10元,数量2000,金额共计20000元。李舰艇、肖荣对该项目的数量提出质疑。一审法院就此问题向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核实,本院认为,北京市红十字急诊抢救中心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其对半导体激光照射的次数问题解释符合常理。李舰艇对半导体激光照射不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和关联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李舰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5元,由李舰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4:13:31 
李舰艇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46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舰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雁,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武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
     原审被告:肖荣。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舰艇因与被上诉人郭洪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原审被告肖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舰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对郭洪江的伤残等级、医疗费的合理性依法委托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改判。2.本案诉讼费、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由郭洪江承担。事实与理由:1.郭洪江半导体激光照射产生的医疗费不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和关联性,一审法院全额认定医疗费事实错误。2.我对郭洪江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始终不予认可,并申请了重新鉴定。我对法院委托的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持有异议,一审
法院以我拒绝交费视为放弃重新伤残鉴定权利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未重新委托备选鉴定机构的情况下直接采信郭洪江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系适用法律错误。
小切诺基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郭洪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舰艇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意见为:我的医疗费都是案涉事故产生的,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依据充分。一审法院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因李舰艇拒绝交纳鉴定费,致使无法继续重新鉴定。李舰艇因保险理赔金额不足以赔偿我的损失,故坚持诉讼。
     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我公司已经按照一审判决进行了理赔,对李舰艇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发表意见。
     肖荣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未提出上诉。同意李舰艇的上诉意见。
原告诉称     郭洪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舰艇、肖荣、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1.医疗费54949.6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3.护理费29550元;4.营养费9000元;5.误工费60900元;6.残疾赔偿金295396元;7.残疾辅助器具费11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9.鉴定费2250元;10.财产损失5764元;11.交通费2000元。诉讼费由李舰艇、肖荣、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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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日19时45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东郑上路蜀香小厨门口,李舰艇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郭洪江驾驶车牌号为×××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小轿车左侧及左反光镜与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郭洪江受伤,裤子破损、手机损坏,摩托车上乘客王某受伤,手机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李舰艇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郭洪江为无责,王某为无责。
     李舰艇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肖荣名下,李舰艇与肖荣系夫妻关系。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9年6月1日,郭洪江至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诊断为大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足跖骨骨折,建议住院。急救车费用及医疗费由肖荣、李舰艇支付。
     2019年6月2日,郭洪江前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初步诊断为:1、左足第2-4跖骨骨折,2、左肱骨大结节骨折,3、左足中间楔骨骨折,4、左足跟骨骨折,5、左足第1趾骨末节骨折,6、左腕部软组织损伤。同日,郭洪江入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2019年6月4日,上述初步诊断结果均被确诊。2019年6月7日,郭洪江补
充诊断结果:左第1趾骨近节远端骨折、左足舟骨骨折、左岗上肌腱损伤、左小圆肌肌腱损伤、左肱二头肌腱头损伤、左肩关节积液、左足内侧楔骨骨挫伤、左足骰骨骨挫伤、左第1跖骨骨挫伤。2019年6月8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为郭洪江行左足第2跖骨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左足第3跖骨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左足拇趾末节趾骨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2019年6月13日,补充诊断结果:左尺骨远端骨挫伤、左三角纤维软骨复合体损伤、左腕关节积液。2019年6月25日,郭洪江出院,实际住院23天,出院时主要诊断为左足第2-4跖骨骨折,其他诊断:左足中间楔骨骨折、左足第1趾骨末节骨折、左岗上肌腱损伤、左肱二头肌腱长头损伤、左足内侧楔骨骨挫伤、左第1跖骨骨挫伤、左三角纤维软骨复合体损伤、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足跟骨骨折、左腕部软组织损伤、左足舟骨骨折、左小圆肌肌腱损伤、左肩关节积液、左足骰骨骨挫伤、左尺骨远端骨挫伤、左腕关节积液。出院后注意事项:全休壹月,患肢避免负重,左肩关节渐近行动能锻炼,壹月后门诊复查(周四),术后6周根据骨折愈合情况给予拔除左足克氏针,不适随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