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雄英、宋美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世界名车价格排行榜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2
【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17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若男陈寿统刘爱兵
【审理法官】陈若男陈寿统刘爱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汤雄英;宋美凤
【当事人】汤雄英宋美凤
【当事人-个人】汤雄英宋美凤
【代理律师/律所】程永鹏、陈晨朱福建学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永鹏、陈晨朱福建学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永鹏、陈晨朱
【代理律所】福建学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汤雄英
【被告】宋美凤
【本院观点】原判根据宋美凤的伤残程度及相关法律规定,按城镇居民标准判赔残疾赔偿金符合其伤情及本市司法审判实践,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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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桑塔纳志俊【裁判结果】新日电动车最新报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3.6元,由上诉人汤雄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0:45:51
汤雄英、宋美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3民终1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雄英。
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鹏、陈晨朱,福建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美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貌、谢金狮(实习),福建联合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西安二手车信息
上诉人汤雄英与被上诉人宋美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汤雄英上诉称:1、被上诉人系农村户口,原判按城镇居民标准判决其赔偿给被上诉人经济损失,显失公平;2、原判其支付给被上诉人后续费9500元是错误的;3、护理费只能按照住院天数计算,原判认定护理费过高;4、被上诉人年龄较大,在未提供存在误工损失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宋美凤答辩称: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是正确的;2、后续费、误工费及护理费属于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请求维持原判并驳回上诉人对其的诉讼请求。
宋美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汤雄英立即赔偿给宋美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0433.29元;2.本案诉讼费由汤雄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0日16时5分许,汤雄英驾驶车牌号为闽BH××××的小型客车,沿莆田市荔城区横塘村路段行驶至横塘村路段100米路段时与行人宋美凤相撞,导致宋美凤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第350304420190000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雄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美凤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宋美凤即被送往莆田市××医院,共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20199.81元,经医院诊断为:1.右侧尺骨桡骨远端骨折;2.左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伴左髋关节半脱位。2019年6月19日,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作出闽科胜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076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宋美凤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后期取内固定物费为10000元,为此花费鉴定费2600元。2019年
8月22日,汤雄英在(2019)闽0304民初3284号一案中向原审法院申请对宋美凤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取内固定物费用进行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委托原审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对外委托鉴定,经摇号抽签选取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为鉴定机构。2019年11月7日,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作出天泽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宋美凤因交通事故致右侧尺骨桡骨远端骨折,遗留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9%,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35日,护理期为45日,后期取内固定物费用需9500元。
另查明,汤雄英驾驶的车牌号为闽BH××××的小型客车,系其本人所有,无投保。事故发生后,汤雄英向宋美凤支付垫付款500元。事故发生时,宋美凤的父亲宋家国已故,母亲宋亚治年满78周岁。宋美凤的父母共生育三个子女:宋元明、宋元芳、宋美凤,且均已成年。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汤雄英驾驶小型客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与行人宋美凤发生碰撞,造成宋美凤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责任准确,予以采信。宋美凤主张医
疗费20199.81元,有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予以佐证,证据链条完整,待证事实清楚,予以支持;宋美凤主张营养费2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2天=360元、交通费20元/天×12天=240元,符合其伤情及本市司法审判实践,予以认定;宋美凤主张残疾赔偿金42121元/年×20年×10%=84242元,符合其伤残程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宋美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酌情调整为6000元;宋美凤主张误工费189.12元/天×147天=27800.64元,结合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关于误工期的鉴定意见,依法调整其误工费为189.12元/天×135天=25531.2元;宋美凤主张护理费189.12元/天×57天=10779.84元过高,结合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关于护理期的鉴定意见,依法核定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165.78元/天×45天=7460.1元;宋美凤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28145元/年×5年/3人×10%=4691元,符合其扶养义务人情况,予以支持;宋美凤主张鉴定费2600元,其中1000元系伤残鉴定必要支出,有正式发票予以佐证,且与重新鉴定结论一致,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宋美凤主张后期取内固定物费9500元,符合其伤情需要,且有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核定宋美凤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20199.81元+营养费2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后续取内固定物费用9500元+护理费7460.1元+误工费25531.2元+交通费240元+残疾赔偿金84242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91元+鉴定费1000元=161244.11元。因肇事小型客车无投保,根据依责论赔的原则,汤雄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汤雄英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为161244.11元,扣除其已垫付的500元,尚应赔偿给宋美凤160744.11元。汤雄英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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