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杜福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08 
【案件字号】(2022)辽03民终3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艳丽吴红娜全丽红 
【审理法官】戴艳丽吴红娜全丽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杜福荣;常怀忠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杜福荣常怀忠 
【当事人-个人】杜福荣常怀忠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振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薛浩然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振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薛浩然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巴州交警信息网张振薛浩然 
【代理律所】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长达导航【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杜福荣;常怀忠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平安财险鞍山公司是否应支付杜福荣二次手术费用。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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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平安财险鞍山公司是否应支付杜福荣二次手术费用。平安财险鞍山公司主张二次手术费没有实际发生,二次手术费用的鉴定不具有合法性,一审鉴定机构没有资质,因此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赔偿依据,一审法院取鉴定意见的最高限额没有合法依据一节。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本案杜福荣的二次手术费鉴定系经鞍山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委托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以及
鉴定人员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过程公开透明,鉴定结论是由专业的鉴定人员依照鉴定程序和规则所作出,平安财险鞍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的违法性,故该鉴定意见应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书杜福荣右踝关节后续费约需6000-10000元,杜福荣为70余岁的老人,一审法院判决平安财险鞍山公司给付杜福荣二次手术费用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2:26:18 
奔驰glk300怎么样【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6月14日12时30分,常怀忠驾驶车牌号为辽C×××××的小型客车,沿铁西区新开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西区铁西九道街新开街路口时实施左转弯,遇行人杜福荣沿铁西九道街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由于常怀忠驾车实施忽视安全瞭望,致使车辆与行人相刮撞,造成行人杜福荣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当事人常怀忠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杜福荣无责任;三、受害人概况:杜福荣。综上所述,杜福荣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2385.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14017.4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34元、复印费100元、手机损失100元,总计80237.28元。    关于责任承担一节,扣除平安财险鞍山公司已垫付10000元,平安财险鞍山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杜福荣合理损失70237.2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杜福荣70237.28元;二、驳回杜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6元(杜福荣已预交),由杜福荣负担23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580元,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杜福荣。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平安财险鞍山公司上诉请求,一、判令平安财险鞍山公司不承担二次手术费1万元;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二次手术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不应由平安财险鞍山公司提前预支未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仅针对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未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且对二次手费鉴定的数额是6000至10000元,原审法院取高限额判决没有合法依据,平安财险鞍山公司不应承担该部分费用。二、二次手费的鉴定不具有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鉴定结果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而原审鉴定机构没有资质,因此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要求平安财险鞍山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杜福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3民终3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10号、甲10号。
     负责人:宫恩利,该公司经理。
福特蒙迪欧致胜改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福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浩然,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怀忠。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鞍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福荣、常怀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
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