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8
【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24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坚孙艳蒋其举
【审理法官】孙坚孙艳蒋其举
【文书类型】判决书
精灵论坛【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缪立平;王玮;周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缪立平王玮周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缪立平王玮周影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缪立平;王玮;周影
mg 5【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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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被上诉人缪立平和王玮均认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上诉人人保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否定公安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故一审法院采信证明力更高的事故认定书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正确,并无不当。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缪立平的伤残鉴定系一审法院依法对外委托且淮安市淮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
意见客观真实,且上诉人人保公司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因此,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2:50: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7日11时左右,王玮驾驶苏H×××某某轿车(登记车主为周影)沿涟水县泰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违章车辆停车场时,因驾驶不慎与同向缪立平驾驶二轮车发生刮碰,造成缪立平受伤的交通事故。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王玮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缪立平无责任。缪立平受伤后,先后在涟水县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共花医疗费87695.66元(其中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26975.13元、人保公司垫付10000元)。苏H×××某某轿车在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起事故经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认定王玮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缪立平无责任。缪立平的相关损失应由王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王玮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缪立平的相关损失应由人保公司进行赔偿。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意见,一审法院确定缪立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8769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2400元、误工费24400元、残疾赔偿金535093.63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705239.29元,上述费用由人保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585239.29元。因第三人紫金公司垫付医疗费26975.13元,缪立平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缪立平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705239.2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已付医疗费10000元,再付695239.29元),缪立平在收到上述款项同日返还第
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6975.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570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3元,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少赔偿117047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是上诉人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事故认定书以简易程序出具不合法,且没有描述清楚双方的过错和违法行为,请求法院重新核定双方的过错责任;二是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复勘伤情,上诉人请求重新鉴定重新复核伤残等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与缪立平、王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奔驰s级二手车(2020)苏08民终24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常青路西首。
负责人:朱建东,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兰,该支公司员工。福特汽车嘉年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道(系缪立平丈夫)。
原审被告:王玮。
原审被告:周影。
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负责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缪立平、原审被告王玮、周影、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少赔偿117047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是上诉人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事故认定书以简易程序出具不合法,且没有描述清楚双方的过错和违法行为,请求法院重新核定双方的过错责任;二是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复勘伤情,上诉人请求重新鉴定重新复核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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