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新一代捷达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0
【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30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欣张春耀李兴明
【审理法官】王欣张春耀李兴明 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
【文书类型】判决书 汽油价格下调
【当事人】宝马x7的价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陈艳涛;刘慧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陈艳涛刘慧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艳涛刘慧金
【当事人-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田程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李东海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程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李东海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程李东海
【代理律所】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陈艳涛;刘慧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艳涛、刘慧金、华安保险公司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赔偿陈艳涛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免责事由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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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艳涛、刘慧金、华安保险公司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赔偿陈艳涛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主张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应扣除超载免责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虽证实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但不足以证实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因陈艳涛的伤情已构成伤残,陈艳涛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陈艳涛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条件,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对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定该证明,故一审法院支持陈艳涛的主张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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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7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30: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6日2时55分许,刘慧金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冀B7××某某号蓝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某某号黄儒源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大道由北向南方向第二条机动车道行驶至49公里+100米处时,冀冀B7××某某/冀冀B××某某重型半挂车组第三轴左侧轮胎连接螺母松动后,该半挂车组继续行驶,导致螺母脱落、三根螺栓断落及两个轮胎脱落并被抛出,冀B冀B7××某某冀B冀B××某某型半挂车组脱落的第三轴左侧外轮胎与正在现场清理事故车辆的职工陈艳涛的身体及头部发展碰撞,造成刘慧金驾驶的车辆损坏及陈艳涛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新港路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慧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艳涛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艳涛被送至天津港口医院急救,后于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月11日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87天经诊断伤情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硬膜外血肿、大脑镰旁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颅腔积
气、脑脊液耳漏、右侧眼挫伤、右眼眶骨骨折、右侧颧弓骨折、双侧肺挫伤、右侧液气胸、右侧2-6肋骨骨折、右侧耻骨骨折、右侧坐骨骨折、骶骨骨折、右侧髋臼骨折、第5腰椎骨折、右膝开放性伤口等,共产生医疗费137884.68元。 陈艳涛住院期间与天津市河北区荣洁家政服务部签订陪护协议合同一份,约定:陈艳涛聘请护工护理,每天260元,陈艳涛实际支付86天护理费共计22360元。 陈艳涛为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职工,该单位出具工资扣发证明及收入证明各一份,主要内容为:陈艳涛的职务为司机,2018年月工资标准为4065元,因交通事故误工期间未发放工资,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2月17日期间工资共计为16260元,全部扣发。 2019年12月5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艳涛外伤致右髋臼、右耻骨上下支及坐骨支骨折,为十级伤残;建议其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陈艳涛支付鉴定费4060元。 陈艳涛的被扶养人为:陈艳涛之子陈镕泽2002年4月6日出生、陈艳涛之父陈金发1955年3月16日出生、陈艳涛之母杨华琴1957年12月12日出生。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第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被抚养人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陈金发与杨华琴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1人即陈艳涛,现陈金发与杨华琴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收入来源,日常生活费由子女供给。陈金发与杨华琴户口本显示职业为“粮农”。 另查,冀B7冀B7××
桑塔纳2000多少钱某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冀B××某某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登记在刘慧金名下,事故时由其本人驾驶;该车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一份、在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一份(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包含不计免赔),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刘慧金、华安保险公司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陈艳涛的损失应当由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再有不足的部分由刘慧金赔偿。 关于陈艳涛主张的医疗费137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0元,均为陈艳涛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就医住院相
关费用,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予以支持;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对非三级医院的医疗费及用血互助金不予认可,但非三级医院即天津港口医院系事故当日急救医院,用血互助金为输血的费用,上述费用均为抢救伤者产生,并无不当,故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营养费,依据鉴定结论原告的营养期为60天,酌定每天50元,故陈艳涛的营养费金额为3000元(50元/天×60天)。关于护理费,陈艳涛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护理,并已提供护理费发票,且有陪护协议、护理单位及护理人员证明加以佐证,足以证实为陈艳涛实际支出的护理费,故对住院期间86天的护理费22360元予以支持;依据鉴定结论陈艳涛的护理期为90日,现陈艳涛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主张剩余4天的护理费,并未超出合理范畴,应予支持,故陈艳涛的全部护理费金额为22853元(22360元+45056元/年÷365天×4天)。关于误工费,陈艳涛提供的误工证明虽载明陈艳涛的工资标准及误工费金额,但陈艳涛未提供银行流水佐证上述金额的真实性,故按照天津市2018年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依据鉴定结论已经确认陈艳涛的误工期为120天,故陈艳涛的误工费金额为14813元(45056元/年÷365天×120天)。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对鉴定不予认可,认为该鉴定系单方委托,但该鉴定结论系由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新港路大队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有误,故对
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鉴定结论,陈艳涛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故对残疾赔偿金85952元(42976元/年×20年×10%)予以支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因陈艳涛的伤情已构成伤残,其因伤残导致的收入减少必然影响其抚养人员的收入,且陈艳涛提供的居委会证明与户口本记载陈艳涛被扶养人职业为“粮农”的事实相互印证,可以确认陈艳涛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条件,华安保险公司与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对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定该证明,故陈艳涛的主张应予支持,陈艳涛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陈艳涛之子陈镕泽1632元(2002年4月6日出生,17周岁,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2655元/年×1年×10%÷2人)、陈艳涛之父陈金发52248元(1955年3月16日出生,64周岁,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2655元/年×16年×10%)、陈艳涛之母杨华琴62045元(1957年12月12日出生,61周岁,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2655元/年×19年×10%),共计115924依法计入残疾赔偿金,故陈艳涛的残疾赔偿金总额为201876元(85952元+115924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陈艳涛的伤残等级,酌情支持6000元。关于交通费,根据陈艳涛的伤情,并结合陈艳涛的住、出院及复查就医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为500元。关于鉴定费4060元,系陈艳涛为确定伤残等级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应予支持。关于陈艳涛主张的复印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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