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朝、张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新乡2手车交易市场(2020)豫96民终11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
【审理法官】黄秋坪谢高锋邓燕 
【审理法官】黄秋坪谢高锋邓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玉朝;张国庆;卢艳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李玉朝张国庆卢艳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启辰r60李玉朝张国庆卢艳超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玉朝 
【被告】张国庆;卢艳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诉讼前,依照张国庆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国庆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张国庆颅脑损伤后偏瘫伤残等级为七级。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维持原判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前,依照张国庆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国庆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张国庆颅脑损伤后偏瘫伤残等级为七级。该鉴定意见书系一审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李玉朝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并无不当。李玉朝上诉称,对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张国庆右下肢伤残等级确定缺乏充分理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李玉朝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玉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上诉人李玉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华晨原董事长被公诉2021-11-28 15:36:35 
李玉朝、张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新奥拓2013款(2020)豫96民终1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皓,系张国庆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艳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胡瑞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玉朝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庆、卢艳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玉朝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玉朝不承担张国庆伤残赔偿金98164.65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后应承担的部分);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国庆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国庆存在脑瘫既往病史,造成伤残的参与度不明,李玉朝认为造成伤残的主要原因需要确定,以方便公平的承担责任。1、通过观察,张国庆右上肢活动正常与鉴定结果不符,张国庆右足内翻司法鉴定没有给出评定,并且肌电图检查标明张国庆右侧上下肢神经和感觉传导未见异常,因此确定张国庆的右下肢伤残缺乏充分理由。2、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给出的意见书中对参与人员标注不清楚,存在错误表述。对由呼吸科主任进行伤残鉴定是否与专业相符存在异议,且鉴于张国庆直系亲属在洛阳医疗和公安系统工作的实际情况,李玉朝对于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给出的意见书存在异议。
     张国庆辩称,李玉朝的上诉请求不合理,一审判决正确。一审中,经过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是合理的,且鉴定机构能够对鉴定结论作出合理解释。对于李玉朝提出的张国庆有既往病史,张国庆在一审中已经向法庭提交了既往病历,与本案无关。
     卢艳超辩称,关于李玉朝提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问题,如果法律允许,可以重新鉴定。
     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二审应驳回李玉朝的上诉请求。
     张国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玉朝、卢艳超、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69366.08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玉朝、卢艳超、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负担。林肯加长汽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5日15时18分许,在济源市××与××大道交叉口北侧路段,李玉朝驾驶豫U×××某某号牌面包车沿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过黄河大道路口后,与张国庆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黄河大道北侧非机动车内由西向东逆行至文昌路,违反交通信号横过文昌路机动车道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国庆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李玉朝因无证驾驶
发生事故,在现场询问时声称自己是乘坐人、李亚伟是司机,后李玉朝、李亚伟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该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处理,认定李玉朝和张国庆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张国庆入住济源中医院,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肘关节骨折、小腿多处损伤、皮肤挫伤,并于同年9月17日因患者家属要求出院,住院2天,期间陪护1人,产生医疗费6477.59元;出院当天,张国庆入住济源第二人民医院继续,并于同年11月12日出院,住院56天,期间陪护2人,产生医疗费23976.89元,出院医嘱:加强肢体功能锻炼;按时服药;低盐低脂饮食;不适随诊。2019年11月12日,张国庆入住济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医院进行康复,并于同年11月22日出院,住院10天,期间陪护1人,产生医疗费2272元,出院医嘱:1.建议继续康复;2.营养神经等药物应用;3.不适随诊。2019年12月14日,张国庆到济源第二人民医院检查,产生费用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