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顾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8 
【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7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祥彬金树密万孝全 
【审理法官】东风风神新s30李祥彬金树密万孝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顾爽;李龙;王新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顾爽李龙王新 
【当事人-个人】顾爽李龙王新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昭懿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孙威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昭懿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孙威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昭懿孙威 
【代理律所】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 
【被告】顾爽;李龙;王新 
【本院观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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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江铃公司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英菲尼迪是哪个国家的本院认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期间,原审法院根据顾爽的申请,依法
委托阜新永生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顾爽的车辆进行评估。阜新永生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鉴定评估资质,鉴定评估程序合法,且评估结论明确、客观,该评估报告书也经原审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上诉人在一、二审期间虽然对上述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是未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评估结论存在前述规定可予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阜新永生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阜新永生鉴定评估机构评报字[2019]第035号评估报告书具有证明力,原审法院采信上述评估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要求对顾爽的车辆重新鉴定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1:44: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6日15时许,李龙驾驶辽G×××某某辽
G×××某某号货车沿G10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阜蒙县,与对向行驶刘园园驾驶的辽J×××某某号轿车(载刘妍)相撞,造成刘妍受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阜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龙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车辆辽G×××某某辽G×××某某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2018年1月25日,顾爽与黄玉奎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黄玉奎将辽J×××某某号轿车出售给顾爽(出售价格为33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顾爽向一审法院提出对辽J×××某某号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申请,通过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摇号选定阜新永生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11月5日,阜新永生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阜新永生鉴定评估机构评报字[2019]第035号评估报告书,结论为:经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2019年11月5日,委托标的辽J×××某某车辆损失价值17.1987万元。顾爽为此花费评估费9000元。    李龙系王新雇佣司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李龙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与投保人约定和法定的义务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直接赔付。本案中,顾爽主张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为17.1987万元,一
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重新鉴定一节,阜新永生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阜新永生鉴定评估机构评报字[2019]第035号评估报告书程序公正,内容合法有效,被告保险公司主张重新鉴定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顾爽主张的评估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并赔付。因此,顾爽的合理损失为车辆损失17.1987万元、评估费9000元,共计18.0987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顾爽车辆损失17.1987万元、评估费9000元,共计18.0987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王新、李龙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p7发布会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车辆鉴定价格过高,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已经要求重新鉴定,但被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作为支付赔偿款的义务人,对存疑的鉴
定报告,应当享有重新鉴定的权利,原审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现上诉人提起上诉,并坚持对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重新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顾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9民终7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住所地北镇市广宁镇南环东路某某。
     负责人:杨宏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懿,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进口汽车关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爽。
     原审被告:李龙。
     原审被告:王新。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爽、原审被告李龙、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车辆鉴定价格过高,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已经要求重新鉴定,但被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作为支付赔偿款的义务人,对存疑的
鉴定报告,应当享有重新鉴定的权利,原审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现上诉人提起上诉,并坚持对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重新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