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虎、吴晓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子狗什么原理
【审结日期】2022.06.20
【案件字号】(2022)陕05民终12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邢维利李谦左继刚
【审理法官】邢维利李谦左继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吴晓粉;程虎
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吴晓粉程虎
【当事人-个人】吴晓粉程虎
【当事人-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秦惠妍陕西沃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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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陕西沃智律师事务所
手动挡开车教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被告】吴晓粉;程虎
【本院观点】安盛渭南公司对吴晓粉提供的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一审中申请重新鉴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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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盛渭南公司对吴晓粉提供的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一审中申请重新鉴定。因该鉴定意见系吴晓粉申请,经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且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安盛渭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应当重新鉴定的法定理由或者不应采信的充分依据,故一审对吴晓粉提供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定且未准许安盛渭南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安盛渭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广汽本田汽车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4: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2月27日20时10分,XX号XX路行驶至肇事路口左转弯时,与吴晓粉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吴晓粉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吴晓粉受伤后,即被送往渭南市华州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右足第1趾骨近节远端骨折,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11423.87元。2021年3月1日,渭南市某某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程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陕EXXX某某号小型客车在程虎安盛渭南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审理中根据吴晓粉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晓粉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吴晓粉因该起交通事故所受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50天。事故发生后,程虎给付吴晓粉费用5000元。吴晓粉因该起事故所受的其他损失有护理费2520元、误工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75736元、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630元、交通费420元、财产损失169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程虎驾驶陕EXXX某某号小型客车造成吴晓粉受伤及吴晓粉的车辆受损,且程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对吴晓粉的人身损失及车辆损失程虎应当予以赔偿;由于陕EXXX某某号小型客车在安盛渭南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程虎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安盛渭南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吴晓粉,对程虎已经支付的费用应支付给程虎;对吴晓粉要求程虎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由于吴晓粉因事故受伤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且程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对吴晓粉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晓粉116049.87元(包含精神抚慰金5000元),其中5000元直接支付给程虎;二、驳回吴晓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鉴定费2280元,由程虎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安盛渭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按照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已完成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进行重新鉴定,上诉人不认可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的相关判决,上诉金额93736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吴晓粉伤残鉴定书,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已同意并通知上诉人摇号选定鉴定机构,上诉人按照一审法院通知如期参加摇号选定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为重鉴机构,后一审法院又通知因审判人员更换,莫名剥夺了上诉人重新鉴定的申请,而上诉人的伤情明显与鉴定结论存在偏差,该评定以关节完全丧失功能评定不合常理,在鉴定时内固定已去除,但并未提供去除内固定的相关医疗材料。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秉公审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安盛渭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程虎、吴晓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5民终12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祁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导航仪哪个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粉。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惠妍,陕西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宇宇。
原审被告:程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安盛渭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晓粉、原审被告程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
院(2021)陕0503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盛渭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被上诉人吴晓粉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惠妍、武宇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程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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