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家用两厢车排行榜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6
【案件字号】(2021)辽04民终2814号
【审理程序】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二审
【审理法官】尹立威刘晓菲张秦
【文书类型】判决书
重庆国际车展【当事人】高速现在免费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李凤知;张姜;王焕达;中华联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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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李凤知张姜王焕达周青春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被告】李凤知;张姜;王焕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周青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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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除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张姜驾驶的辽D×××××号自卸货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王焕达驾驶的辽A×××××号小型轿车在中华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依据人民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人民保险公司是否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安雷的损失。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
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张姜驾驶的辽D×××××号车辆与王焕达驾驶的辽A×××××号车辆与安雷驾驶的冀T×××××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安雷受伤,安雷的损失未超出辽D×××××号车辆与辽A×××××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因此,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华保险公司应按照各自责任限额与两家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华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不同,故人民保险公司请求与中华保险公司平均赔偿安雷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无法支持。一审法院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判令人民保险公司按70%赔偿安雷的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已查明事实,人民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安雷3529.95元[即5491.04×18000/(18000+10000)],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安雷4071.72元[即6560×180000/(180000+110000)],共计7601.67元;中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安雷1961.09元[即5491.04×10000/(18000+10000)],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安雷2488.28元[即6560×110000/(180000+110000)],共计4449.37元。 综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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