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博郡汽车【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8
奥迪q7车报价2021款官方指导价【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22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益成符合朱云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史国忠;张正虎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史国忠张正虎
【当事人-个人】史国忠张正虎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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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林春霞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张玺娟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
制动【代理律师】林春霞张玺娟
【代理律所】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被告】史国忠;张正虎
【本院观点】首先,史国忠2019年8月2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先后多次到丹阳市人民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就诊病历均记载有史国忠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肩疼痛,右侧肩袖损伤、活动受限的事实,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过程是持续性的;其次,扬中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系三方一致到场摇号确定,该所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再次,一审庭审质询中,鉴定机构已就鉴定的过程及依据作出了充分、合理的解释,最后,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过程或鉴定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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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8 01:48:5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史国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1民终22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135号。
负责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霞,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玺娟,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国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虎。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镇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国忠、张正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
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民财险镇江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对史国忠的伤残层级进行重新鉴定,并据此重新核定赔偿数额,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从史国忠就诊情况看,其伤情并不严重,第一次住院医院采取保守,部位也主要为颈部,丹阳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也写明“考虑为关节游离体右肩关节未见明显骨折及脱位征象”,史国忠在出院后三个月后又针对右肩部位进行,时间上明显不合理。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待查明;一审就鉴定意见质询时,鉴定机构人员就史国忠是否存在伤情加重情形也未作合理解释。综上,一审法院在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缺乏依据的情况下,未同意上诉人重新鉴定申请,径直做出裁判,明显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史国忠、张正虎二审未答辩。
原告诉称 史国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民财险镇江分公司、张正虎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7578.5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日5时25分许,张正虎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沿丁珥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丁珥线旺巷桥路口时,与史国忠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史国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正虎、史国忠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史国忠受伤后至丹阳市人民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等地。2020年5月23日,经扬中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史国忠因交通事故致颈脊髓损伤,右侧肩袖损伤,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等,其致右肩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限210天,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并花去鉴定费2100元。
另查明,苏L×××××号小型轿车在人民财险镇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史国忠事故发生前在丹徒区顺诚钢构件厂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正虎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与史国忠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史国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正虎、史国忠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史国
忠诉至法院,要求人民财险镇江分公司、张正虎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史国忠相关损失的项目标准与赔偿数额应予重新计算。因苏L×××××号车在人民财险镇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人民财险镇江分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其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超出的部分由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保险公司对史国忠的伤残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经审查,史国忠的伤残鉴定系经丹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三方一致到场进行了摇号,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庭审中,人民财险镇江分公司也申请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经质询,鉴定机构已就鉴定的过程及依据作出了充分解释,保险公司并未举证予以反驳,故对于人民财险镇江分公司的上述观点,不予采信。
为此,对史国忠的损失确定如下:
关于医疗费,经审查确认为31784.65元。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审查确认为750元。
关于营养费,经审查确认为2700元。
关于护理费,经审查确认为12000元。
关于误工费,经审查确认为31500元。
关于残疾赔偿金,经审查确认为10492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经审查确认为2500元。
关于交通费,经审查确认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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