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程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豫02民终664号 
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景友杜琦张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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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适合改装的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程彦军;连一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程彦军连一梦 
【当事人-个人】程彦军连一梦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限号2022年11月最新限号时间【代理律师/律所】范会议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范会议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范会议 
【代理律所】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被告】程彦军;连一梦 
【本院观点】2020年3月11日程彦军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在尉氏县中医院住院51天,出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脑挫裂伤;4.颅底骨折;5.脑脊液耳漏;6.头皮裂伤;7.多处软组织挫伤。 
【权责关键词】平安车险报价代理合同侵权特别授权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20年3月11日程彦军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在尉氏县中医院住院51天,出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脑挫裂伤;4.颅底骨折;5.脑脊液耳漏;6.头皮裂伤;7.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程彦军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开封尉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程彦军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一审中人民财险开封公司对程彦军的伤残鉴定意见无异议,亦未对程彦军伤残情况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人民财险开封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程彦
军相关损失并无不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人民财险开封公司上诉称程彦军构成十级伤残的“软化灶”系三年前旧伤,与本次事故无关,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e2602021-11-01 22:51:4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程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2民终6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
     负责人:于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会议,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涛,开封市尉氏县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一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开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彦军、连一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3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民财险开封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中院依法改判(不服金额为90452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人民财险开封公司在审核伤残鉴定结论时,认为构成十级伤残的“软化灶”系三年前程彦军的旧伤,与本次事故无关。其公司同时咨询了本次鉴定结论的出具机构,其也认为“软化灶”系由旧伤引起,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程彦军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称构成十级伤残的“软化灶”是由程彦军3年前的旧伤所形成,完全是主观臆造,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医学科学依据,更没有任何能够足以推翻本次事故程彦军构成十级伤残的相反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称“我司同时咨询了本次鉴定结论的出具机构,其也认为‘软化灶’系由旧伤引起。”也不能成立。因为该说法有违常理,对于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来说,从常理上分析,他们没有可能对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再出尔反尔地去否定,尤其是对上诉人具有特定指向的咨询,该鉴定机构更不可能作出随意的答复。该鉴定机构本次对程彦军伤残等级的鉴定是一种司法鉴定,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摇号或抓阄等程序进行的,鉴定公开透明,程序合法。本次鉴定的鉴定机构首先是根据程彦军的病历记载,其次是在鉴定时又对程彦军进行了检查,最后经过分析研究,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司法部公布的统一适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才作出了科学的审慎的鉴定结论。据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审理程序合法,判决公平公正。上诉人上诉无理,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