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玮、赵永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2 
【案件字号】(2022)浙04民终645号  汽车美容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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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孙玮;赵永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当事人】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孙玮赵永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 
【当事人-个人】孙玮赵永刚 
【当事人-公司】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a6报价钱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钱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钱佳 
【代理律所】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孙玮;赵永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2021]临鉴字第967号)是否应予采纳;二、一审对于孙玮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自认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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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京平物流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开庭传票(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等材料,由于京平物流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对于鉴定所需证据材料进行证据交换,京平物流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    再查明,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浙江法院网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以摇号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由于周丽萍案件与孙玮案件的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同,各被告相同,故采取合并摇号方式,最终确定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对于周丽萍与孙玮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重新鉴定。上述全过程由一审法院三名干警摇号及监督,并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2021]临鉴字第967号)是否应予采纳;二、一审对于孙玮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1.由于京平物流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于鉴定所需材料进行质证,京平物流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应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2.一审法院通过浙江法院网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以摇号方式确定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对于孙玮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重新鉴定,操作程序符合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要求。3.有关鉴定结论是否科学的问题,从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所作鉴定意见书来看,被鉴定人孙玮之所以被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系因其胸5、胸8椎体压缩性骨折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2条有关“二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的规定。而相关伤情属于客观事实,不受结果的影响,故鉴定意见仅依据事发后第一时间被鉴定人所作的影像检查资料给予鉴定并不违背常理,对其结论本院予以确认。京平物流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事故发生在2019年8月7日,一审庭审是在2021年9月9日和12月2日,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应按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也即2020年的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69
9元/年进行计算,故一审相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京平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天津限号2022最新限号2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元,由上诉人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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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7日10时50分,赵永刚驾驶×××/×××号车在G1522常台高速往台州方向119公里100米处,与肖敏菲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员周丽萍、缪小龙、孙玮、丁语成、许艳)车后部发生追尾相撞,后肖敏菲驾驶的车辆前部与沈阳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孙玮等多人受伤。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嘉兴支队三大队作出认定,认定赵永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敏菲、沈阳、孙玮不负事故责任。终结后,孙玮自行委托张家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认为,孙玮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休息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一审诉讼中,京平物流公司就孙玮的伤残等级及三期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该所认为,孙玮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休息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永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玮不负事故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确认。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孙玮由于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孙玮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孙玮的伤残等级,确认孙玮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赵永刚驾驶的车辆在太保深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太保深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本起事故还造成周丽萍受伤,根据另外受伤者的声明,本案中太保深圳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孙玮6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元、伤残赔偿限额5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优先在交强险限内赔偿)]。其余损失243473.20元(包括鉴定费2100元,事故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孙玮自愿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故应扣除该车无责交强险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限额内的数额6000元。赵永刚负事故全部责任,京平物流公司自认赵永刚与其存在内部关系,交强险外部分的相应赔偿由其承担,孙玮也
表示认可,故京平物流公司赔偿孙玮237473.20元(243473.20元-6000元)。孙玮诉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均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孙玮诉请的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孙玮虽未提交交通费发票,但孙玮因交通事故受伤就医,孙玮必然为此支出相应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300元。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系京平物流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后由法院依法委托后由该所出具,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京平物流公司虽表示有异议,但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对答辩和质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孙玮诉请中的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太保深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玮60000元。二、京平物流公司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玮237473.20元。三、驳回孙玮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京平物流公司负担。重新鉴定申请费2470元,由京平物流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