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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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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毕建华,*,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登霖,浙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守栋,*,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华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S307线北侧(大步汽车城)1幢-102。
法定代表人:许兴田,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50
20H。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希夷大道与杜仲路交叉口西南侧1层101-103铺、6-8层(1-15室)。
德媒:中国车市从没这么卷过负责人:李振,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帆,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朝清,*,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利辛县鑫标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TAE3W01。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双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汉涛,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林,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357N。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
负责人:张标,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利收购宾利
原告毕建华为与被告马守栋、涡阳县华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骏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亳州公司)、李朝清、利辛县鑫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标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亳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马守栋、华骏公司、李朝清、鑫标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26320.7元;二、判令被告人寿亳州公司、人保亳州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的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建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登霖,被告马守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被告人寿亳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宇,被告鑫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林,被告人保亳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骏公司于庭前提交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朝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交警部门处理情况:2021年8月12日1时44分,被告马守栋驾驶×××号车辆,车前部与被告李朝清驾驶的×××-皖J09**车辆后部发生尾随相撞,之后彭**华驾驶的×××-浙HK7**车辆碰撞×××-皖J09**车辆,造成车辆损坏、货物损坏、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为马守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朝清、彭**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记载,各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调解结果如下:×××修理费、×××修理费、×××修理费、货物损失赔偿费、路产损失赔偿费、施救费,上述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马守栋承担70%,由李朝清、彭**华承担30%。
二、车辆及保险情况:原告毕建华为×××-浙HK7**车辆的实际车主,其将该车挂靠在案外人常山威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祥公司)处,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原告将车辆挂靠于威祥公司,×××车辆的产权和经营权属原告所有;行车中或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可自行处理,事故前后的一切债务和交通责任以及经济纠纷,费用由原告全部承担与威祥公司无关。彭**华系毕建华的雇员。×××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华骏公司,在被告人寿亳州公司
东风本田杰德图片处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马守栋与华骏公司系挂靠经营关系。×××-皖J09**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鑫标公司,在被告人保亳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李朝清系鑫标公司的驾驶员。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车辆尚未拆解维修。另,被告人寿亳州公司、人保亳州公司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均已另案赔付。
三、原告委托评估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单方委托安徽为名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名公司)对×××号五十铃牌QL4250WINDZ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为民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为车辆损失525142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6000元。原告又委托为民公司对车辆停运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停运修理天数90天,停运损失价格1665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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