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祖明与吉锋,张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汽车美容店知识【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9  菲翔
【案件字号】(2020)陕09民终2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军李颖罗潇 
【审理法官】邵军李颖罗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祖明;张涛;吉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 
【当事人】张祖明张涛吉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祖明张涛吉锋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钮芬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陈智睿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唐华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刘思娇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余飞龙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钮芬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陈智睿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唐华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刘思娇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余飞龙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钮芬陈智睿唐华刘思娇余飞龙 
【代理律所】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祖明 
【被告】张涛;吉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张祖明的残疾赔偿金能否适用城镇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祖明的残疾赔偿金能否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XX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三、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案中,上诉人张祖明虽系农村居民,但根据前述规定,其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经查,2018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319元,张祖明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66638元(33319元×20年×10%)。因新规定施行,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张祖明残疾赔偿金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张祖明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新规定施行,张祖明的残疾赔偿金依法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2019)陕710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祖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757元,向张涛支付垫付款共计6376元;    二、变更(2019)陕710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
祖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067元,向吉锋支付垫付款共计6066元50757;    三、撤销(2019)陕710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6376    51067四、6066驳回张祖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张涛负担354元,由吉锋负担1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张祖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1:39: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8日15时10分,张涛驾驶陕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XX镇XX小区XX镇XX村回家途中,行至汉滨辖区XX路XX公里750米处右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吉锋驾驶的陕G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后,陕GXXXXX车又将公路右侧行人张祖明撞倒致伤,造成人员受伤及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涛负事故主要责任,吉锋负事故次要责任,张祖明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祖明被送往汉滨区第二医院住院42天,诊断为:1.骨盆多发性骨折:左侧骶骨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耻骨上支骨折;2.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右侧多肋骨折;3.脑震荡;4.双侧肺部感染;5.左大腿软组织损伤等伤情。共产生医疗费10997元(共中张涛垫付5480元,吉锋垫付5134元)。2019年5月23日,张祖明经陕西安
康秦巴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2019年5月27日,该所鉴定张祖明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80日、营养期为60日,产生鉴定费1560元。平安财险对张祖明伤残等级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8月16日,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网上摇号确定并委托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张祖明因本次交通事故损伤致盆骨多发骨折,畸形愈合属十级伤残。另查明,张涛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吉锋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查明,张祖明在事故发生前系农村居民,2018年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53301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为4848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213元。上述事实有张祖明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张涛、吉锋的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张涛应依法承担70%的责任,吉锋应依法承担30%的责任,故张祖明的损失,其中交强险限额部
分,应由张涛和吉锋所驾驶车辆分别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交强险限额内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再由各自的三者险按照上述侵权人的事故责任的比例赔付。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张涛、吉某某上述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祖明因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结合张祖明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如下: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祖明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各项损失101824元(伤残赔偿金依照城镇标准计算66638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交通事故当事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XX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本案上诉人因事故发生前系农村居民,伤残等级为10级,现依照文件,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为66638元,与一审认定的22426元相差44212元,现适用新规定就差额部分进行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张祖明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新规定施行,张祖明的残疾赔偿金依法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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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明与吉锋,张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9民终2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祖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芬,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睿,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锋。
吉利雷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
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
     负责人:韩宪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泓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娇,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54。
     负责人:程军,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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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龙,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祖明因与被上诉人张涛、吉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祖明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各项损失101824元(伤残赔偿金依照城镇标准计算66638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交通事故当事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XX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本案上诉人因事故发生前系农村居民,伤残等级为10级,现依照文件,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为66638元,与一审认定的22426元相差44212元,现适用新规定就差额部分进行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涛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