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桂芝、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6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99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丽娜邹明宇王勇 
【审理法官】宋丽娜邹明宇王勇 
【文书类型】第二年车险怎么买判决书 
【当事人】孟桂芝;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 
【当事人】孟桂芝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孟桂芝 
【当事人-公司】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孟繁吉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徐锋镖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 
兰德酷路泽改装【代理律师/律所】孟繁吉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徐锋镖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孟繁吉徐锋镖 
【代理律所】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 
新悦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东南dx7买的后悔了孟桂芝;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孟桂芝提出的护理费应按护工标准计算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孟桂芝提出的护理费应按护工标准计算的问题。经审查,根据孟桂芝在本案中提供的护理单位沈阳佳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该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中并不包括提供护理服务。故一审法院未采信孟桂芝提供的其雇佣护工护理的证据,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判决给付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上boxter
诉人孟桂芝提出的误工费问题。经审查,孟桂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次起诉时,并未提出误工费的主张。本案中,孟桂芝主张其存在误工费,提供了沈阳万达包装印刷厂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但该证明的出具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据事故发生时已长达6年之久,且其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存在误工损失。再结合孟桂芝的年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孟桂芝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产生了误工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贝尔德公司提出对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经审查,孟桂芝提供了住院病案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的合理性。且本案经一审法院两次委托鉴定,均被鉴定机构退回。贝尔德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8元,由孟桂芝负担3174元,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1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8:15: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6月1日11时42分,刘宝瑞驾驶辽A×××某某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一街沈新路口南30米处与骑自行车的孟桂芝相撞,造成孟桂芝受伤的后果。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刘宝瑞负全部责任,孟桂芝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孟桂芝在沈阳中大骨科医院住院,经诊断为左腓骨骨折等,住院366天。后于2012年6月5日开始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进行康复,住院428天。因孟桂芝的费用未能得到及时赔付,孟桂芝于2013年起诉贝尔德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依法作出(2013)经开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贝尔德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器具费、自行车损失、复印费共计303173.58元。该判决书已经履行完毕。孟桂芝因左足疼痛、踝关节活动障碍自2013年8月7日至2016年5月4日继续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进行康复,措施为:“给予左下肢超声,音频电、低频电、直流电、气压等康复软化瘢痕、营养神经、缓解疼痛"。该期间两次住院天数为1001天(386+615),其中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1000天,发生医疗费106343.54元。出院医嘱载明:1.注意休息,避免再次外伤,患者左足活动受限,需助行器辅助,防止摔倒。建议家属陪护;2.建议继续康复,定期营养神经;3.定期复查肌电图等,必要时可就诊
手外科,明确是否需要手术;4.病情变化随诊。孟桂芝复印病历等发生复印费87.70元,购买轮椅发生980元。另查明,事故车辆辽A×××某某号为贝尔德公司所有,刘宝瑞为该公司司机,系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交强险伤残赔偿金保险余额29027元,商业险剩余78502.22元。再查明,孟桂芝主张其在2013年8月7日与沈阳佳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护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护理人员对孟桂芝此次住院期间进行护理,每日200元,但贝尔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根据营业执照的记载,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10月8日,经营范围货物和报刊的分拣、打包、人工搬运、装卸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又查明,在(2017)辽0191民初1903号案件审理中,贝尔德公司申请对孟桂芝是否存在过度医疗及各项费用是否因事故所致进行鉴定,一审法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以“因缺少相关医学及司法鉴定规定,鉴定人对所委托事项不能得出确切的鉴定意见"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在本次审理过程中,贝尔德公司又对孟桂芝合理期、护理期、误工期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确定由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1月15日,该中心以“超出能力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刘宝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贝尔德公司系用人单位,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贝尔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贝尔德公司主张孟桂芝过度,并申请对孟桂芝期、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的问题。贝尔德公司两次鉴定申请均依法进行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亦对孟桂芝伤情及进行了初步查看,但均无法得出明确结论,一审法院已穷尽鉴定手段。孟桂芝期间均有明确医嘱及病历,医疗费支出亦为实际支出,对于贝尔德公司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孟桂芝主张医疗费的问题,孟桂芝实际支出医疗费106343.54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孟桂芝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孟桂芝2013年8月7日至2016年5月4日实际住院1001天,孟桂芝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00100元符合相关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孟桂芝主张护理费的问题,孟桂芝虽主张其住院期间由护工护理,但与其签订《服务护理协议》的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其开始此
次住院的时间,且该公司并无提供护理服务的资质,故对于孟桂芝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孟桂芝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1000天,一级护理1天,故一审法院按居民服务业标计算其护理费115731元(115.5元×1002天)。关于孟桂芝主张辅助器具费的问题,孟桂芝受伤部位为下肢,伤情较重,其购买轮椅支付辅助器具费980元系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孟桂芝主张交通费的问题,孟桂芝因此次事故产生交通费是必要的,一审法院根据孟桂芝住院天数及办理手续的次数酌情支持1000元。关于孟桂芝主张复印费的问题,孟桂芝因复印病历支出复印费87.70元系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孟桂芝主张误工费的问题,因孟桂芝已过退休年龄,其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产生误工损失,故对孟桂芝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孟桂芝医疗费78502.22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孟桂芝护理费29027元;三、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孟桂芝医疗费27841.32元(106343.54-78502.22);四、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孟桂芝护理费86704元(115731-29027);五、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孟桂芝住院伙食补助费100100元;六、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孟桂芝辅助器具费980元;七、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孟桂芝复印费87.70元;八、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孟桂芝交通费1000元;九、驳回孟桂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4元,由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