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冀11民终4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永玮关信娜杨英 
【审理法官】李永玮关信娜杨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新朗逸报价及图片
【当事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李广胜;王晓强;武安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李广胜王晓强武安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广胜王晓强 
【当事人-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武安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换挡拨片是干什么的民终字 
【原告】北京bj40报价及图片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李广胜;王晓强;武安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 
【本院观点】上诉人并不具有保险资质,案涉事故车辆冀D×××××加入上诉人安全事故费用统一管理,应当认定上诉人在收取安全事故费用后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即“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阜城县财产损失20000元、公估费2000元,合计22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反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
【本院查明】二审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并不具有保险资质,案涉事故车辆冀D×××××加入上诉人安全事故费用统一管理,应当认定上诉人在收取安全事故费用后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即“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阜城县财产损失20000元、公估费2000元,合计22000元。"中关于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的表述不妥,
应表述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失20000元、公估费2000元,合计22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车损数额和公估费承担主体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一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估机构对车损作出评估,上诉人虽对公估车损数额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在一、二审中亦未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根据公估报告认定车损数额并无不当。公估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即上诉人负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公估费是正确的。    关于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在一审中途退庭的问题。经本院核实,一审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开庭,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献芹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开庭,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非中途退庭,故一审关于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献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表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主文表述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瑞虎3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2:07: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8日6时许,李广胜驾驶车牌为冀D×××××、冀D×××××重型半挂汽车,沿千武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千武线古城变电所西,因躲避情况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外,造成公路边沟及围墙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广胜负责全部责任。2018年9月5日,河北三玉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根据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委托作出SYLGR-20180424号公估报告:经核定,本次事故造成三者公路城建设施财产损失金额为23969元,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支付公估费1000元。庭审中,李广胜、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单方委托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委托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重新公估,2019年9月25日,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SH2019090176公估报告:经鉴定估算,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所委托公路城建设施发生于2018年8月18日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金额RMB22000元(已减残值RMB0元),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支付公估费2000元。2017年8月17日,王奥迪s6论坛
晓强与武安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因此,王晓强系冀D×××××、冀D×××××重型半挂汽车的实际所有人。事故车辆冀D×××××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该车辆同时加入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费用统一管理,在该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有效期限自2017年8月23日零时起至2018年8月22日二十四时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李广胜驾驶车牌为冀D×××××、冀D×××××重型半挂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边沟及围墙等设施损坏,经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广胜负责全部责任。涉案事故车辆冀D×××××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对本次事故给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给阜城县
古城镇人民政府造成的实际损失有:财产损失22000元,公估费2000元,合计24000元。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单方委托支付的公估费,因其单方委托,对方不予认可,故该公估费不予支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主张事故发生后将交强险限额内的2000元赔偿款给付武安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虽在答辩中提供打款卡号及开户行,但未提供打款记录凭证也未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证据,故不能证明所打款项系本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可另行主张权利。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根据商业险条款规定,加免10%且不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因上述经济损失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没有明确载明事故车辆系超载行驶及超载行为系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它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失2000元。二、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阜城县财产损失20000元、公估
费2000元,合计22000元。三、驳回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其它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7元,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元,由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负担8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重新委托选择鉴定机构时并未通知上诉人参与摇号选择,程序不合法,鉴定时也未通知上诉人参与定损,且鉴定金额过高,上诉人对其作出的22000元不认可;依据商业险条款规定,公估费是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以上损失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中表述上诉人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明显与事实不符。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11民终4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邯马大街与古城纬三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献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古城镇驻地。
     负责人:魏春莹,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磊。
     原审被告:李广胜。
     原审被告:王晓强。
     原审被告:武安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南环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MA07WFDR2R。
     法定代表人:陈曼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市辖区开发区英才路某某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78215390F。
     负责人:杨东利,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城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李广胜、王晓强、武安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8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5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献芹、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磊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