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映霞与顾林华、顾林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雅西高速车祸【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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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摇号结果【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5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霖李志霞宗雯 
【审理法官】李霖李志霞宗雯 
美利达旅行者【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映霞;顾林华;顾林珍;顾林芳;顾林娟;倪同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当事人】张映霞顾林华顾林珍顾林芳顾林娟倪同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映霞顾林华顾林珍顾林芳顾林娟倪同其 
【当事人-公司】国产新车险胜特斯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映霞 
【被告】顾林华;顾林珍;顾林芳;顾林娟;倪同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侵权处分原则鉴定意见自认重新鉴定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已查明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本案中,顾林华等主动申请对参与度问题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认定的参与度对相关损失金额进行了折算,该诉讼行为不违反处分原则,且参与度问题属于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故一审法院准许鉴定正确。  综观一审委托鉴定全过程,在首次委托被相关鉴定机构退回后,为避免再次选定的鉴定机构仍以无法鉴定为由而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征求了各当事人的意见,由诉辩双方分别提供了各自认为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的三家鉴定机构,共同组成了摇号选定的范围,最终选定并委托南京同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此举不仅没有违反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而且定向精确了受托鉴定机构的范围,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讼累,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各当事人一审中也均未对委托程序提出异议,故应认定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张映霞所称顾林华等私自选择案涉鉴定机构以及该鉴定机构不
在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选择范围之内,均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南京同仁司法鉴定所系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后,所作鉴定意见依法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张映霞并无充分依据否定或推翻该鉴定意见,对其提出的否定意见不予采纳;其申请重新鉴定也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护理费问题,一审法院系依据鉴定的护理期结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案护理的实际情况计算得出护理费金额,其结果并无明显不当。张映霞认为护理费认定过高,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映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张映霞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宝马最低多少钱【更新时间】2021-11-01 00:17:01 
张映霞与顾林华、顾林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2民终5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映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林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林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林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林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同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7423211B,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118号。
     负责人:邵铭,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映霞因与被上诉人顾林华、顾林珍、顾林芳、顾林娟、倪同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7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映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顾林华、顾林珍、顾林芳、顾林娟、倪同其、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2日一审庭审中,顾林华等不认可已作出的鉴定意见,在张映霞不知情的情况下,顾林华等自私选择南京同仁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且该鉴定机构不在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选择范围之内。张映霞在一审第二次庭审时对此提出异议,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一审未采纳其意见,采纳了南京同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对本案进行不公正判决,严重损害张映霞的合法权益。顾林华等提交的医疗证明中包含癌症诊断单,但鉴定意见中并未提及癌症事宜,故不认可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中35%的参与度结论认为过高,申请重新鉴定。另外,一审认定护理费金额偏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顾林华、顾林珍、顾林芳、顾林娟、倪同其、保险公司均未答辩。
原告诉称     顾林华、顾林珍、顾林芳、顾林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支持医疗费18255.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25元/天某54天)、营养费2250元(25元/天某90天)、护理费23400元(100元/天某54天某2人+100元/天某126天)、近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3500元(10000元/4人某35%)、丧葬费17267元(49334.5元/半年某35%)、死亡赔偿金91805元(29472元/年某1.78某5年某35%)、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0元(50000元某35%)、交通费1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张映霞、倪同其各赔偿40%;2.诉讼费、鉴定费由张映霞、倪同其、保险公司按责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事故简要经过。2019年2月12日,倪同其将苏1240043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停放在靖江市江平公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顾乃芝驾驶自行车沿友谊路由南向北行至江平公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其车前部与沿江平路由西向东张映霞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右后侧发生刮擦,造成顾乃芝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顾乃芝被送至靖江市人民医院住院。2019年10月14日,顾乃芝就本起交通事故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顾乃芝于2019年11月17日去世。2019年11月19日,顾乃芝子女顾林华、顾林珍、顾林芳、顾林娟作为继承人申请参与诉讼。
     二、责任认定。顾乃芝负主要责任、张映霞负次要责任、倪同其负次要责任。
     三、投保情况。苏1240043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万元),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四、鉴定情况。南京同仁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顾乃芝护理期限以伤后180日为宜(住院期间护理人数2人为宜),营养期以伤后90日为宜;被鉴定人顾乃芝交通事故受伤与其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次要作用),因果关系参与度在35%左右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