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400价格【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8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10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晓萱武耀明解童
【审理法官】邓晓萱武耀明解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魏立巍;吕勇;姬长利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魏立巍吕勇姬长利
【当事人-个人】2011款速腾1.4t魏立巍吕勇姬长利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曦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曦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曦
【代理律所】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被告】魏立巍;吕勇;姬长利
【本院观点】菲亚特菲翔评测依据双方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平安财险滨海公司是否应赔偿魏立巍残疾赔偿金3128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平安财险滨海公司虽在一审期间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二审期间亦未提交证据否定该鉴定结论,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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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安全的汽车【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双方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平安财险滨海公司是否应赔偿魏立巍残疾赔偿金3128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平安财险滨海公司提出因精神鉴定报告中有检查报告单未经质证,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残依据。本院认为,平安财险滨海公司虽在一审期间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二审期间亦未提交证据否定该鉴定结论,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定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平安财险滨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34:3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魏立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3民终10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
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某某新天地科技大厦某某某某某某。
负责人:李健刚,总经理。
军车号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立巍。
原审被告:吕勇。
原审被告:姬长利。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滨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立巍、原审被告吕勇、姬长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9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平安财险滨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
判其少承担残疾赔偿金361,8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上诉费用由魏立巍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报告中2020年7月12日吉林省精神病医院头颅CT检查报告单未经质证,且平安财险滨海公司未见过该鉴定检材,该鉴定报告结论不能作为魏立巍构成伤残的证据。
魏立巍答辩称,不同意平安财险滨海公司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及理由:本案经一审法院立案后平安财险滨海公司与魏立巍参加鉴定,一审鉴定机构系法官主持双方参与摇号选取,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能够证实魏立巍的伤残。
吕勇、姬长利未作陈述。
原告诉称 魏立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吕勇、姬长利、平安财险滨海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40,051元、护理费10,012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93,69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5,4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鉴定费3,600元,要求平安财险滨海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平安财险滨海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对保险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吕勇、姬长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吕勇、姬长利、平安财险滨海公
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29日2040分,吕勇驾驶津AF2××某某号小型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五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第五大街与黄海路交口东侧时,车辆前部与其前方魏立巍骑自行车相接触,致魏立巍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塘沽支队开发区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吕勇负全部责任、魏立巍无责任。
津AF2××某某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系姬长利所有,事故时由吕勇驾驶;该车在平安财险滨海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一份及商业三者险一份(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包含不计免赔),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魏立巍于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月22日在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住院54天,经诊断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左额颞顶枕区硬膜下血肿、右颞叶区硬膜外血肿、右额叶区硬膜下积液、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骨骨折、右侧蝶骨大翼骨折、右侧颧弓骨折、右额顶部头皮下血肿、颈4-7椎间盘后突出、左足第1跖末节趾骨基底部骨折、软组织擦伤等;魏立巍产生的医疗费已由平安财险滨海公司理赔完毕。魏立巍
庭审中认可其伤情已经终结。
魏立巍的被扶养人为:魏立巍之父魏宪平1957年2月15日出生、魏立巍之母王淑贤1954年1月30日出生、魏立巍长女魏孟欣2003年9月30日出生、魏立巍次女魏孟宇2014年1月15日出生;魏宪平与王淑贤共生育包括魏立巍在内的2名子女,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营城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家庭人口状况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魏宪平与王淑贤共生育包括魏立巍在内的2名子女,现二人无其他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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