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购车免税政策自产自用小轿车如何纳税?
问:汽车公司将自己生产的小汽车作固定资产使用,自产自用小汽车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答:一、增值税。
是否作增值税销售处理,要看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说,自产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也不属于视同销售,分析如下:之所以规定视同销售,是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某一环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了,那么为了保持链条的完整,也必须产生销项税
额。从上述8条规定(尤其是后5条规定)来看,购进环节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视同销售的话,该环节是不能产生销项税额的,因此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产生销项税额,以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同时,自产的产品由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既没有发生增值也没有流转出企业,也不符合增值税的定义,因此自产产品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缴纳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生产小轿车购进货物等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因此,汽车公司将自产小轿车
小汽车作为自用应于移送使用时产生消费税纳税义务。在计税依据的确认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丰田凯美瑞2010款三、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因此,企业自产自用的小轿车应当在移送使用环节缴纳车辆购置税。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纳税人自产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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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
公司名下的车可以抵押视同销售的行为,在判定企业所得税时,关键要看产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国家税务总底盘装甲价格
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自产小轿车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属于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情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